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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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等四个法律的说明

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各位代表:

这次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完善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同宪法相配合的有关国家机构的几个法律作相应的修改或者重新修订。这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是在1954年制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委员会草拟的。《******组织法(草案)》,是在1954年制定的《******组织法》的基础上,由******重新拟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1979年修订的,这次由法制委员会拟订了修改决议草案,根据宪法作了一些相应的和必要的修改。同时,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都没有改。这几个法律案,在今年十月间,曾分别送请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现在,我就四个法律案中的主要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

这次拟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并总结我国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经验,对一九五四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作了一系列的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代表资格审查。

过去,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是在全国人大开会以后,宪法有关规定,草案对此作了修改,规定由主持代表选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并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会以前公布代表名单。这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以前,就完成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工作上比较便利。

(二)关于代表团。

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多年来,全国人大对各项议案的审议,主要是在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进行的。草案肯定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了代表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在全国人大正式会议举行以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大会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就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对主席团提出的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的领导人等候选人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提出意见;并可以代表团为单位向大会提出议案、罢免案和质询案。

(三)关于主席团。

多年来,全国人大的各项议案,从提交代表团讨论,到修改、补充和形成相应的决议案,主席团都做了一系列的工作,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根据这些实践经验,草案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提出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的领导人等候选人人选和确定正式候选对代表团和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拟订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草案。这些规定,对保证大会顺利地、有效地进行工作,是需要的。

(四)关于议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议案,一般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经过比较充分的准备提出来的。同时,草案还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人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将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同时,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过一定程序,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这里规定代表团和代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议案须经一定程序,是因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都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的,有的就是法律。这和过去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大量提案是不同的。那些提案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现在,草案规定,代表向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不再采取大会提案的形式。这样规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样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和答复。

(五)关于选举和罢免。

草案规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的领导人等候选人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多年以来,全国人大选举国家领导人,一般都是事先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协商以后提出建议,经过主席团讨论决定提名的。对主席团的提名,各代表团在讨论时,代表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另提候选人,经过各代表团酝酿协商以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肯定了这种成功的作法。

关于罢免案,草案规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这里对提出罢免案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是考虑到提出罢免案是很严肃的事情,需要慎重对待。

(六)关于质询案。

草案根据宪法关于代表有权对******和******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的规定,对代表提出质询案和被质询机关作出答复的程序作了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可以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被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同时,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经过一定程序,也可以提出质询案。这样规定,便于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行使质询权,并使质询能够顺利地进行,有利于发挥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也便于被质询机关作出负责的答复。多年来,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在审议议案的过程中常常提出一些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予以解释说明,今后仍然需要这样办。因此,草案除规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程序以外,还规定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的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关于专门委员会。

草案根据宪法关于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应地规定了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职权,主要是:审议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起草提请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并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草案规定,民族委员会除行使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的职权以外,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盾、互不衔接,草案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于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行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草案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出。同时,考虑到专门委员会需要一些专家参加工作,草案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者专职顾问。这些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和建议。

此外,草案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这种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工作,但不能像专门委员会一样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也正因为这样,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可以不限于全国人大代表。

二、关于《******组织法(草案)》(略)

三、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略)四、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略)以上四个法律案,请大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