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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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宗旨和草案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日益增多,促进了海峡两岸的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台胞投资者对国家是否会对其投资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存有疑虑,希望国家通过立法对保护台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草案的宗旨就是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草案从法律上肯定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并吸收了其中有关保护台胞投资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尽量吸收了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中可以参照的某些内容。这样,既可以与******的规定相衔接,又能够起到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的作用。

二、关于台胞投资的定性问题

为了体现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或者“一国两地区”的主张,这部法律应当明确界定台胞投资的性质属于特殊的国内投资,以与外商来华投资相区别。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促进祖国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保护和鼓励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胞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投资,制定本法。”

三、关于对台胞投资的保护和优惠问题

草案的各项规定侧重体现对台胞投资的保护。关于对台胞投资的优惠政策,******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草案可以不作具体规定。据此,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台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台胞投资企业依照******关于鼓励台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