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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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