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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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的说明(1)

1995年3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朱开轩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尽快制定教育法的建议和提案,国家教委从1985年起,组织力量着手教育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近10个年头的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我国教育发展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去年12月,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草案的主要内容,给予了肯定,认为草案总的来看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不少好的修改意见。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对草案进一步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

一、制定教育法的必要性

制定教育法,是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事业,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4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指明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任务及措施。现在,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在全国各地有计划、分阶段展开,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8%,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的比例平均达到80%,京津沪三大市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的局面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了较大改变,15岁至45岁青壮年中的文盲率下降到7%左右,高等教育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未完全落实,教育投入普遍不足,公用经费比例下降,办学条件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抓紧制定教育法,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教育法,是巩固教育体制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16年来,我们在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巩固。同时,在进一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行政管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宏观管理等方面,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制定教育法,为教育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制定教育法,是全面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还制定了16个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初步结束了我国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教育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相比,教育立法还处在滞后状态。为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确保教育事业尽快地、全面走上法制轨道,迫切需要制定教育法。

二、起草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教育法是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制定教育法,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基本精神,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中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使教育管理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据此,草案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草案第三条)。强调“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草案第四条)。草案还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草案第十条第一款)。

三、教育法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主要就涉及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教育的地位、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基本的规范并为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各级各类教育的具体问题,则主要由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随着教育的发展,教育的领域已经从正规学校教育扩展到学校教育以外的广阔领域。制定教育法,应当从“大教育”的观点来确定其适用范围。据此,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必须遵守本法”(草案第二条)。同时,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宗教学校教育等具有不同于国民教育性质的特点,草案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参照本法规定”(草案第八十二条)。

四、关于教育方针的表述和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确定的正确的教育方针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和准确表述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界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愿望。对于教育方针如何表述,各界人士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设性意见。草案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综合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教育方针作了较完整的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草案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