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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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