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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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分则(16)

16时10分许,熊某被带到方某的办公室,坐到了审讯椅上。晚19时,熊某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愿意配合指认现场。考虑到天色已晚,当时去指认现场已不可能,办理还押手续繁杂,所以两位民警决定,让熊某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明日上午去指认现场完毕,再还押看守所。晚饭时,食堂送过来三菜一汤,让方某、王某和熊某一起吃。熊某说吃不下饭,就没有吃。熊某有两次提出上厕所,被从审讯椅上解开,去厕所后再回来,每次10分钟左右。当晚,方某、王某与熊某始终同处一室。期间方某为熊某作了份笔录,但想让熊某签字时,发现熊某已经睡着了,就没让他签字,想等第二天清晨再补。

凌晨6点左右,方某过去看了看熊某,发现熊某脸色发白,嘴唇发紫,脉搏微弱,心跳很慢,急忙叫来王某,二人在急打120呼救、并对熊某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但一切都为时已晚,急救车赶到时,熊某已经死亡。

12月28日,方某、王某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方、王两人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逮捕。这在黄山市公安局系统内引起一片哗然。因为此案并无举报人,当时对熊某死因的司法鉴定尚未作出,到底是为什么就这么将两人逮捕了呢?有知情人透露说,第一次尸体检验之后,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法医口头说,熊某的死亡原因是“体位性窒息”。二人的逮捕很有可能就是依据这一“口头意见”。而所谓的“体位性窒息”,是指由于被强迫固定在一个特殊体位,使呼吸运动造成障碍或致使上呼吸道阻塞导致的窒息死。常见的固定体位有:捆绑双上肢的悬挂,将四肢固定捆绑在背部等。这些姿势明显不是正常坐姿,而更有可能是刑讯逼供时对死者采用的姿势。但是,死者熊某是正常地坐在审讯椅上,并非特殊体位,也没有发生呼吸障碍,根本不可能是窒息而死的。

2011年1月15日,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出来了,认为:熊某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毫升,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这一结论,与之前所说的“体位性窒息”完全不一样!在“心源性猝死”的结论下,方某和王某就根本不涉嫌刑讯逼供罪。

然而,此案却还是在反复的补充侦查中,最后移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由含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庭审中,控方提供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综合分析认为,熊某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然而,关于饥饿这一点,省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里明确熊某在死后胃内还残留50毫升的未消化物,不可能有饥饿感。关于寒冷这一点,死者熊某与两民警穿着差不多,民警与熊某当晚同居一室。当时室外温度为0摄氏度,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并不冷。且意见里也说“冻死”缺乏依据。最后的结论不知道到底是如何作出的。

2013年1月18日一审宣判,判决书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并以此作出判决,方某、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其辩护人坚持认为熊某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询问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提起了上诉。4月16日,此案二审开庭,刘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受被告辩护人委托出庭发表了意见。

刘某认为两份鉴定认为熊某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结论是对的,但在死因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又试图用涉及另外一种死因,即饿死、冻死的尸体现象来说明生前机体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既不科学,也违反逻辑。

至于死者熊某的死因,刘某根据其专业知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出分析认定应为心脏传导系统疾病(窦房结病变)所致的心源性猝死。心脏传导系统是心脏的起搏、节律调控中心,窦房结是心脏搏动的最高“司令部”,它自律性地控制心肌细胞的收缩和舒张,使得全身血液得以流动。熊某在收押入看守所体检时,其心电图表明有窦性心动过缓症状(方某、王某当时不知)。引起窦性心动过缓的诱因很多,如外伤、感染、过冷过热、情绪激动等,也有一些诱因可能潜在,不易被人识别,如猝死发生在休息或睡眠状态中。本案中,熊某正是死在后半夜睡眠中,机体处于安静状态。

【专家评析】

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在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后,刘某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成功地践行了这一制度。

本案中,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在死因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这种结论明显违背逻辑推理和生活法则。出庭质证的刘某从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发,从反面质疑两份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与可靠度,认为结论称熊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又从所谓的饿死、冻死的尸体现象来说明生前机体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是自相矛盾而又不科学。并且还从正面说明解释专业的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以及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得出熊的死亡并非饿死、冻死,而是安静的状态下,由于窦性心动过缓引起心脏跳动越来越缓慢,最后停止跳动。

在此次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刘某对鉴定意见提出了科学合理并且有力的质证,这将对保障证据质量,保证公正审判,提高裁判公信力等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高质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十二、庭审中能否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展开调查和辩论?

【宣讲要点】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的问题进行宣判,法庭审理阶段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就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在这两个环节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可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展开调查和辩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概念与作用。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指引下,公诉机关与被告人通过向法庭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质证,从而方便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法庭调查是为了让法庭查明事实的真相,为公正裁判奠定基础。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的指引下,公诉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护人反驳公诉机关的观点或者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材料或者意见。法庭辩论是为了让法庭兼听则明,同时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展开调查与辩论。这一条款是新刑诉法的新增条款。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会更多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角度局限于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的,忽视了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与证据。这就造成了法庭审理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事实举证尚不充分、辩论也不够彻底,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公正。事实上,定罪与量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调查与辩论中遵循的规律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法律增加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法庭引导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就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调查与辩论,从而保障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更加科学。

最后,在今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就应该注意定罪与量刑两个部分的内容。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分别展开调查与辩论。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应当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就量刑问题和其他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后辩论量刑。其中与定罪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包括:被告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以何种犯罪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与证据。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与证据包括:影响量刑的从轻或者从重、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各种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且,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犯罪行为的的排除事由举出证据。这大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意外事故、职务行为等理由。

【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与张某经常一起实施抢劫行为。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在该市一高档小区附近进行踩点。后来,两被告人锁定了D栋5楼向东方向的一住宅。二人约定由被告人王某进行放风,张某进屋实施抢劫行为。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二人准备好工具后,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王某在D栋楼外负责放风。张某通过楼外的消防通道爬入5楼向东方向的住宅内。屋内的熊小姐还在熟睡中,尚未发现有人进入。被告人张某进屋后,由于不小心碰到了屋内的花盆。熊小姐听到异响后,起床查看。被告人张某将熊小姐捆绑在凳子上,并称如果敢报警或者大声呼喊就杀了她!熊小姐害怕,不敢反抗,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告人张某在屋内实施抢劫。张某掳走了熊小姐的3万元的现金、价值10万元的珠宝与价值3万元的世界名表,总计16万元。临走时,被告人张某见熊小姐姿色不错,对其产生了强奸的念头。熊小姐誓死反抗不从,张某见其反抗厉害,便一拳将她打晕。随后,张某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带着抢来的财物离开。被告人张某与王某私分了赃物。

熊小姐醒来后,立即报警。某市警方立刻立案并展开了侦查。后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张某与王某身上,将二人逮捕归案。被告人张某与王某交代了违法犯罪事实。但王某称其在外负责放风,根本不知道张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自己也没有参与其中。警方以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涉嫌抢劫罪与强奸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王某涉嫌抢劫罪与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先就抢劫罪进行了审理。由于两位被告人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将辩论的主要焦点都集中在量刑和其他争议问题上。公诉机关建议对两位被告人加重处罚。理由为二被告人经常共同实施抢劫行为。这次又是入户抢劫行为,并且被告人张某又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了强奸行为。随后,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就强奸罪问题进行了辩论。由于被告人王某声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法庭引导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随后又就量刑问题展开了辩论。在辩论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称其只是负责在外放风,并不知道也没有与张某实施强奸行为。希望法庭能够秉公处理,判决王某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张某二人系属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又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与强奸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10年有期徒刑,加重处罚;判处张某14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