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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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分则(1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所以,收到一审判决书是被告人和被害人行使上诉、抗诉权利的起始点。原法未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经常发生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判决宣告后很长时间都不知道已经判决和判决结果的情况,不利于其帮助其委托人提出上诉、申诉或者依法行使其他权利。故而新法关于宣判送达对象范围的修订,有利于对当事人上诉权、抗诉权的维护,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的一天,杨某、黄某、徐某、陈某相约一起打麻将。当天,杨某的手气很差,一直在输钱,打到半途,他脸色已经极为不好。一局进行到快尾声的时候,黄某伸手打出一张牌,还未落到麻将桌上,不过牌面已经被另外三人看见。杨某一看,正是自己要胡的那张牌,立马推牌,高声喊了一句“胡了!”不料同时,黄某临时改变主意,将牌收回手上,正要打出另外一张。杨某好不容易可以赢一局,一看这个情况,立马就不干了,说黄某耍赖。黄某看他输了这么久,原本打算让着他,可是听他指责自己耍赖,有些不太高兴,就争辩了几句。不料二人争执越来越激烈,原本只是争论这一局麻将,后来牵扯到更多二人在生活中原有的矛盾。一旁的徐某和陈某劝说未果,正不知道该怎么办时,却见杨某随手拿起手边刚切完西瓜的水果刀,直直地向黄某捅去,黄某当即倒地,血流不止。旁边的三人包括行凶的杨某本人都傻了眼,徐某最先反应过来,连喊救人,三人一起将黄某送至医院。经抢救,黄某最终因为出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

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某至当地人民法院。之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将判决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犯罪后的杨某在经历了妻子的离家,受害人家属无尽的谩骂,周围人的指指点点之后,对生活早已万念俱灰,收到判决书后的他并未发表任何看法,也未表示上诉。过了半个月,杨某的律师与其联系,询问判决书到否。杨某表示早就到了,并表示不想再进行争取。他的律师大吃一惊,问其怎么不通知自己收到判决书的事情。并替他感到着急,称一审的判决过重了,他后来有送被害人黄某去医院抢救,试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可酌定轻判,二审还有可争取的余地。杨某这样轻言放弃,就算不为自己考虑,也应该为家中的老母和幼子考虑。杨某听后,大为悔恨,称收到判决书时,只觉灰心,完全不知道他所说的这些。然而,上诉期限已过,一切后悔都是枉然。

【专家评析】

其实,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宣判和上诉期限的问题,更是涉及到送达。送达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送达活动也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书交与对方,告之其争议事实理由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第二,它还可以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于送达,送达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就是第一审判决的结束和当事人上诉、抗诉权的开启。

正如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书在送达至杨某后,他就可以开始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上诉权。然而,并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他,难以对判决书中定罪量刑的事实与理由真正理解,这将阻碍其进一步实现他的诉讼权利。相对的,掌握着专业知识的辩护人却没有办法及时收到判决书,除非当事人主动联系与告知,不然辩护人很难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建议与帮助。在原有送达制度下存在的这种矛盾其实就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损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的同时,还应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将缓解矛盾局面,维护当事人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二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4日)

第十四条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二十六、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宣讲要点】

在我们国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这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我们在现实中接触到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时,大多看到的都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唇枪舌战。这种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我们称之为“公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审判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它代表着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诸多限制,以及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存在某些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除了“公诉”之外,有没有存在着其他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呢?

答案是有的,我们将这类案件称之为“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刑法分则用4个条文规定了5个罪名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是: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270条侵占罪。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讯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三类自诉案件,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纯自诉案件,也叫“绝对自诉”,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的,没有讨论的余地的。当然,法条中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第二类属于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属于相对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能做大概的规定,再由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个另外的司法文件也就是“司法解释”,具体来予以明确;第三类属于因特定原由而准予自诉的案件,即本来不是由被害方提起诉讼的,而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追诉,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进行处理,被害人在掌握证据之后,可以自行起诉。这类情况属特别自诉,其适用范围法律只规定了条件,具体适用则以个案情况而定。

【典型案例】

2012年10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夏利牌出租车,从长沙河西峡湾镇送乘客李某至黄兴路娱乐城。李某下车时正接到朋友催促其赶至见面地点的电话,匆匆忙忙之中,李某就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105元及其他物品。王某在接待下一乘客时,经其提醒才发现了背包的存在,无奈此时已经找不到李某本人,并且也没有李某的联系方式,于是将其带回家中,准备第二天交给公司进行招领。然而回家后,王某打开背包,愕然发现包内装有巨额现金,心生贪念,即将此包藏于家中电视机柜内。第二天,公安人员接到李某的报案后,在本市枫叶饭店门前找到王某时,王某矢口否认拾到背包。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所并当场起获李某的背包后,王某才在证据面前交代了隐匿该背包的全部过程。破案后,现金和其他财物全部退还失主。对于王某的行为,李某感到非常生气,虽然财务已全部归还,但是依然觉得不解气,遂请求公安人员将王某告上法庭,送至监狱。

【专家评析】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该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刑法既然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就应当认真执行,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否则,就会损害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司法程序公正的客观需要。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司法公正就只是实体法上的公正,只要最后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司法公正就实现了。事实上,程序法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实体法上公正的重要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实践中,只有做到实体、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在社会生活中,有人丢失了东西,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侵犯的威胁时,往往首先会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不应当、也决不会因为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不去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如果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还是由失主或者受害人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后者。就告诉才处理这类自诉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应失主或者受害人的求助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仅此而已,并不能由此产生再进一步代替其行使诉权的权力。

所以,本案当中,李某请求公安人员将王某告上法庭,送至监狱不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公安人员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可以建议李某自行向法院起诉王某,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