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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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分则(32)

【典型案例】

2010年7月的一天下午,同案被告人徐某、于某以及赵某在操场踢球。被告人徐某不慎撞到李某,徐某与李某语言不和,二人争吵起来,双方约定当晚在学校树林后面斗殴。当天晚上,徐某找到于某和赵某,李某找到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双方在学校树林后进行打架斗殴。徐某和于某被打成重伤,对方李某也被徐某刺伤大腿。警方将这些人逮捕归案。后来,人民法院对徐某、于某、赵某以及李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所在学校派出的代表在征得了未成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参加了本次的庭审活动。由于本案涉及罪犯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在发布案例前,人民法院将未成人被告人李某、于某、徐某和赵某的姓名隐去。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案例中有两处值得注意的点。一是被告人所在学校派出的代表在征得了未成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参加了本次的庭审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在征得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派出代表旁听了本案的庭审。这种做法是有利于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紧张、恐惧的心理,是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二是人民法院在发布典型案例时,隐去了同案几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媒体要隐去被告人的姓名和个人信息,不得将被告人的姓名和个人信息直接报道出来。本案人民法院在发布典型案例时,隐去了同案几个被告人的姓名,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四十六、针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怎么做?

【宣讲要点】

人民检察院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概念。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涉嫌实施刑法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具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人民检察院要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给予未成年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服刑而对其带来的身心摧残。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其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三种救济途径。一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三是被害人对于上一级检察院维持申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期限都是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7日内。

最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该主体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就是未成年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属于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不满足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一个证明清白的机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

张某,16岁,系某大学的大一学生。张某的家境并不好。由于父母老来得子,张某被家人宠惯坏了。进入大学后,由于张某的同宿舍同学生活条件都比较不错,经常出入饭店,穿着也很时尚,张某很是羡慕。张某不停地向家里索要生活费,学着宿舍同学买衣服,买苹果手机,生怕自己低人一等。张某的父母对此虽然不太高兴,但怕委屈了孩子就每月多给张某一些钱。

有一天,张某见同宿舍杨某在床上玩游戏。张某问其用的是什么数码产品。杨某告诉他是平板电脑。张某见后非常喜欢,也想买来玩。周末,张某来到数码店打听了平板电脑的价格。张某看中了一台苹果16G的平板电脑,但五千元的价格让张某感到震惊。张某回家后央求父母买给自己。张某的父母已经忍耐了张某很久。这次,张某的父母狠狠地批评了张某,希望他以后能勤俭生活。张某非常生气与失望,他决定自己想办法买一台平板电脑。

回到宿舍后,张某发现杨某的平板电脑经常不锁在柜子里,只是放在床上。张某经常趁杨某不在,拿出来玩玩。尔后,张某渐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一日,张某和同学都去上课。上课间隙,张某折回宿舍把杨某的平板电脑锁在了自己的柜子里。舍友下课回到宿舍后,杨某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不见了,四处寻找。杨某随后报警。警察来到宿舍后,张某一时心虚便向警方投案自首,说出了实情,交出了杨某丢失的平板电脑。

警方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张某存在盗窃行为,但是张某积极自首,并退还了平板电脑。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将决定通知了公安机关和杨某。杨某听到后非常不能接受,他不能忍受自己身边的人偷盗自己的东西。杨某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张某的父母找到杨某,向其赔礼道歉,保证张某以后再也不会了。张某也给杨某真诚地道歉,说自己是一时糊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依旧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杨某也没有再次申诉。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考验6个月。

【专家评析】

本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张某因为一时糊涂犯下大错。好在其悔罪态度良好,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被害人杨某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6条明确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本案中,被害人杨某对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行为是正确的。如果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维护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张某的法律责任。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当然,在本案这种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不会对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提出异议的。因为张某并不存在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属于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本案的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条规定为未成年被告人张某设定了6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告人张某要遵守相关义务规定,否则人民检察院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上述复议、复核、申诉的审查由公诉部门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构负责。

四十七、公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吗?

【宣讲要点】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而在刑事的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和解么?《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是可以和解的。对于这个新增制度,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和解的主体

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这里的双方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值得注意的是,本程序适用于公诉案件。所以,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与被告人不包括在内。

二、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并不是一切公诉案件都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只有符合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的案件,当事人才可以进行和解。这类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涉嫌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或者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当事人之间不能适用和解程序。

三、当事人和解的方式

首先,被告人必须是真诚悔罪。真诚表明了被告人的态度是自愿的,希望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悔罪是指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悔恨自己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多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被告人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对方和解的。这更是司法机关介入和解程序的前提条件。

四、当事人和解的适用程序

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于刑事诉讼审判终结前的各个阶段。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该对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当事人之间同意和解的,上述司法机关应当出具和解协议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及时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存在和解协议是非法作出的,即和解协议违反了合法、自愿的原则。

五、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果

对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

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牛某由于着急取些东西,就把车停在了小区的人行道上。碰巧邻居王某的车经过。由于牛某的车横在路上,王某的车便不能经过。王某很是气愤。牛某出来后,见到邻居王某便主动赔礼道歉。但是王某并不领情,训斥了牛某。随后二人发生争执并动起手来。犯罪嫌疑人牛某把其打成轻伤。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后以犯罪嫌疑人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牛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28000元,具有悔过表现,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随后,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见面并进行沟通。经过一番努力,牛某主动认错,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冰释前嫌,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