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21543900000014

第14章 村民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该采取什么原则?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典型案例】

王家庄是一个人口比较多的大村,老王现年55岁,是王家庄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多年担任村干部,在村里的威望非常高,村民委员会开会讨论问题时,他的意见和看法一般都没有人反驳。一次村民委员会开会讨论村里街道绿化问题,王某首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村民委员会委员张某认为这个方案中有不可行的地方,但由于害怕自己提出不同意见会对驳老主任的面子,因此没有发表意见。在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持有相同看法的不在少数,也大多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保留了自己的看法,这个决议就这样通过了。

【专家评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这是村民委员会活动的原则。所谓村民委员会活动的原则是指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群众路线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说服教育原则。其中群众路线原则是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二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三要坚持宣传、解释、说服、教育,不搞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在本案中,王家庄村民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扬群众路线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决定,对于少数意见也要注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而其采取“一言堂”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能否收费?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典型案例】

乔某是甲村的民调员,赵某是乙村的民调员。甲乙两村相邻较近,经济都比较落后,但两个村的社会治安均不好,村民之间常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两个村的村民也常因琐事产生纠纷。为了及时解决两个村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乔某和乙某经常深夜去或深夜归,非常辛苦。后来,二人商量以后凡是涉及两个村村民之间的纠纷,需要解决的,申请一方必须先交纳一百元钱,如果最后判定申请方有理,即赢了,由被申请方承担预付的一百元钱。否则,由申请方自己承担。如果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的,由二人均担。一天,乙村的李某在浇地的过程中,发现甲村的戴某在偷用自己的灌溉水,便与戴某理论,后二人言语不和,动起了手,戴某被李某打伤。戴某遂找到乔某要求给予解决,乔某提出解决可以需要先交纳一百元钱,否则不管。

【专家评析】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1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本案中,乔某和赵某二人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均负责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应该说在农村,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非常辛苦,但是做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乔某和赵某私自商量收取费用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乔某因戴某拒交费用而不予解决其纠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戴某有权将情况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在查证属实后,应当对乔某、赵某的行为提出批评教育,责令其取消收费规定。对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如数归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7、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应否及时移交印章?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典型案例】

2012年6月,某村选举出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落选。在新老班子成员进行交接时,王某提出,村里尚欠自己两年的工资12000元,如果村里能够立即将所欠工资如数给付,自己就交出村民委员会印章,否则拒不交出印章。新班子成员在研究后,认为应当给付王某的工资,但村里目前没有一分钱,不能及时满足王某的要求,希望王某先交出村民委员会印章,以便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遭到王某的拒绝。

【专家评析】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本案中,王某落选后,应当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出印章。其以村民委员会尚欠其工资为由拒不交出印章,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其追索工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情况向乡人民政府进行反映,由乡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协调解决。另外,按照《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因此,该村由原主任王某直接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做法也是应予纠正的。

【法条指引】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乡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8、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是否必须经过村党支部的同意?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村民自治范围内,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职责,不经过党支部同意不能单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典型案例】

某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班子当选以来,村党支部以党领导一切为由,不经过党支部同意村委会不能单独开展工作,不能单独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镇政府领导也说,村委会不通过支委(村党支部)同意,就是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也不能启用,致使村民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

【专家评析】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其职责中重要的一条就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该《条例》还规定,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是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本案中,村党支部以党领导一切为由,不顾法律的规定,干涉村民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显然是错误的。在村民自治范围内,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职责,不经过党支部同意不能单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9、村治保主任能否任意关押村民?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除了公检法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剥夺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村治保主任无权任意关押村民,对其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肖某是肖家庄村的仓库保管员,每周一他都会到村集体仓库清点粮食。一天,他发现村里的几百斤粮食被人偷走了,于是立刻报告了该村的治保主任刘某。刘某接到情况后不是到派出所报案,而是自己进行侦察。经过摸排,刘某发现本村村民赵某的嫌疑很大,于是便派人去将李某叫到村民委员会。经过反复询问,赵某矢口否认自己偷了粮食,刘某恼羞成怒,对赵某拳打脚踢,并用恶毒的语言进行辱骂,还将赵某锁在村委会,派人日夜看守,不让其回家。第二天,刘某继续对赵某进行“审讯”,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继续对赵某进行拳打脚踢。赵某被逼无奈,只好承认是自己偷了仓库的粮食,但由于所供述情况与现场的情况不符,刘某仍然不放赵某回家。赵某的家人无奈之下,只好到派出所报案,直到派出所来人文明情况后,赵某才被释放。赵某对刘某的行为很是气愤,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发现,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