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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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村民委员会(6)

【专家评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该法对有资格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的界定只有两个条件,第一,年龄达到十八周岁;第二,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对于村民的界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000年6月《****中央、******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进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体的的经营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和中央精神,对于农转非后还继续在本村居住的人可以具有参加村民会议的资格。本案正是符合这种情况,对于这一部分因征地而农转非的村民,他们是有资格参加村民会议的,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2、村民代表在任职期内迁出本村,其代表资格是否应当终止?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第12条第3款规定,村民代表在任职期内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

【典型案例】

晓鸿是北京某区某村的一位农家女,她勤劳待人热情、思想上积极上进。去年,晓鸿当选为该村的村民代表,履行职责也非常认真。今年一月份,晓鸿与相恋多年的小张结婚,户口随之也迁入了小张所在的村里。但由于晓鸿的父母年老多病,无人照顾,晓鸿还是居住在该村。近日,村民委员会通知晓鸿,她的村民代表资格已经终止了。晓鸿认为自己虽然户口迁了出去,但自己还居住在该村,自己还能为全村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为什么自己没有村民代表资格呢?

【专家评析】

晓鸿的村民代表资格已经自行终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北京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第2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第12条第3款规定,村民代表在任职期内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在本案中,晓鸿的户口已经迁出了该村,符合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其代表资格已经自行终止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1、村民委员会为修建公路强制向村民集资,其做法是否合法?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资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对于村民自愿集资修建公路,并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的,应该允许和支持,但是绝对不允许强制向村民集资修建公路。对于强制集资的,村民有权抵制、拒绝,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检举、揭发、控告,已经被强制集资的,有权利要求清退。

【典型案例】

万家庄是河南省一个农村,由于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方便,经济非常落后。该县县委、县政府为了改善该村及附近一些村的交通状况,出资为其修建了一条盘山公路,大大方便了村民的出行,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万家庄所处位置距离盘山公路还有很大一段距离,村民出门还要走上很长一段路。村民委员会研究通过,在村口到盘山公路间修建一条小公路,方便村民出门。但由于该村经济落后,村里没有什么资金,于是村民委员会便要求全体村民出资共同修建。根据人口的多少,每户集资200——300元不等。村民们对此意见非常大。

【专家评析】

我国《农业法》第19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资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1996年交通部《关于制止向农民乱集资修建公路的通知》第2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筹集资金政策,不得违反政策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修路。有些交通落后的乡村,农民自愿集资改变交通落后面貌,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农民应以利用农闲投劳力为主。向农民集资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要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第3条规定,属于乱集资、乱摊派筹集的资金,要予以清退,妥善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由此可见,对于村民自愿集资修建公路,并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的,应该允许和支持,但是绝对不允许强制向村民集资修建公路。对于强制集资的,村民有权抵制、拒绝,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检举、揭发、控告,已经被强制集资的,有权利要求清退。在本案中,给村里集资修路改善交通状况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万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村民集资修路的做法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九条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资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罚款?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会议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村民委员会无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罚款。

【典型案例】

东台村是某镇一个出了名的乱村,该村经常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邻里之间不能和睦相处,赌博成风,村民集体观念淡薄,村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村民中没有威信,工作拖沓,不照章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扭转这种局面,2011年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出后,经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一整套规章制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村民委员会成员赵某按照村民委员会讨论的内容起草了该村的《村规民约》,其中包括“不按时参加集体劳动的,罚款20元;邻里之间打架的,各罚款50元;赌博的,罚款100元”。此后,在该村召开的村民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异议,但最后还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通过。

【专家评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本案中,东台村为了加强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村的村规民约,规定了对一些行为的处罚措施。按照相关的规定,村民会议没有行政处罚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明显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因而东台村的这个村规民约有关罚款内容的部分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进行修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23、村规中规定“独生子可以不服兵役”,是否合法?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任何人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这一义务。因此,村规中规定“独生子可以不服兵役”属于违法款项,应当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

赵家庄是某县一个远近文明的农业大村,人口多,生活富裕,各项工作都走在了全乡的前列。由于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好,超生现象越来越少,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相应的劳动力也在逐渐减少。有村民提议,对于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比如,可以取消其子女服兵役的义务,由超生或子女较多的家庭多承担这一义务。经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研究,这一提议获得了通过,写入了该村的村规民约中,并照此执行。2012年,赵家庄所在的某乡又开始了征兵动员工作,赵家庄被分配了几个征兵名额。村民委员会刘主任的儿子也符合条件,但刘主任提出,根据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自己只有一个儿子,可以不用服兵役;而邻居赵家有三个儿子都符合条件,应该由赵家多出一个。赵家二老对此虽然心中不满,但由于村规民约中有明确规定,也不好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