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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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村民委员会(8)

27、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能否担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下庄村完成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李某如愿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此后不久,李某主持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提议免去原来的村会计,由其二儿子李某某担任村会计,其理由是李某某曾经在某财会学校专门学习过会计。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想到以后要经常在一起工作,况且李某又是一把手,虽然有不同的想法,但也不敢提出反对意见。6月初,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由李某某担任下庄村会计。

【专家评析】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56条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第60条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者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均为自己的直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亦为拟制的直系亲属。本案中,李某出于一己私利,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提议将原有的村会计换掉;特别是李某利用职权,提议让自己的儿子担任村会计,虽然最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违反了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无效,李某某不能担任该村的会计。

【法条指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五十六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六十条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8、救灾救济款的发放情况是否应当及时公开?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张家营村是某县的一个大村,全村有几千口人。由于村干部积极带领村民致富,大部分村民都过上了富裕的生活。随之而来的一场大水造成了几十年来最大的损失,大部分村民的农田被毁,房屋倒塌,无家可归。灾情过后,该县县委县政府马上向张家营村发放了一笔救灾救济款。但据部分村民反映,该笔救灾救济款并没有足额发放到村民们手中,于是要求村民委员会对这笔款物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开,村民委员会对此却一直没有反映。

【专家评析】

村民委员会对救灾救济款的发放情况应该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张家营村村民委员会拒绝向村民公开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的做法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是不正确的。村民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及时对情况进行公开,对于经村民要求仍拒绝公开的,村民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反映情况,由乡、镇政府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9、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

【宣讲要点】

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滥征土地行为,农民有权提出异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村民林某承包了该村12亩荒地,种植各种花木,承包期为10年,截止2016年10月1日。2012年4月,该村村委会通知林某,承包合同解除,村委会向其赔偿5000元损失,林某退还12亩土地。此时林某的花木生长旺盛,市场销路也很好,年盈利可达10万元,林某拒绝退还土地。村委会告诉林某该片土地是经县政府批准,某娱乐中心在此发展花木乐园的,林某若不服从要求,则违反了国家法律。林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县政府侵权。法院认为县政府超越权限批准某娱乐中心占用12亩土地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行为,并依法判决林某胜诉,林某有权拒绝征地要求。

【专家评析】

土地征收又称为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行为。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相应地作了修改,该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收是国家从农民集体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归还给农民集体。换言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一个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一个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二者在具体实施时有根本的区别。确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行,法律规定有权决定征收的政府机关,可以从容地履行法律规定程序,制作发布书面征收命令,并由征收执行人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该书面征收命令。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收到书面征收命令并查验无误之前,有权拒绝该征收行为。被征收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对征收有异议时,有权诉请当地法院裁判,在裁判作出之前,该征收命令暂停生效。这是由征收属于和平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

但土地征用制度则不同,一旦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被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例如在救灾、抢险现场负责组织指挥的任何人,无论其地位和级别,均可实施征用行为,如开闸泄洪。这时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此,虽然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法定条件却只有一个,即国家依法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而与土地征收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合法性、予以补偿这三项法定条件是完全不同的。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1)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土地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农民权益保护的关系,土地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3)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征用在土地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方造成损失。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实行******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一)基本农田(不收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审批);(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权限:(一)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35公顷以下;(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三)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经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