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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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旅游事故(4)

二、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乘客的受伤是否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公交公司在客运合同中应尽的义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营利性法人,其与乘客间存在合同关系,其接受乘客的购票要约,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客运公交担负的是关乎广大乘客生命安全的重任,因此,其在合同成立后应负特别注意义务,以确保乘客的乘车安全。本案中,司机在进站应充分考虑到惯性因素,在合理的距离内开始减速,其合理之确认应以在正常情况下,不致让站立的乘客摔倒,此即属其特殊注意义务之列。总而言之,其所负之注意义务应以其在正常情况下,即在正常人(当然,此处系指司机在正常精神状态下,在掌握道路行车安全必要知识的情况下)所能注意到的范围内确保乘客的安全,合同立法者认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其本意在于确保旅客的合法利益。故此,依合同法本意,有必要对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的“旅客”应作扩大化解释。在适用该条款处理有关公交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时即应理解为在运输过程中身处运输车辆中的自然人,以促使公交公司加强对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视。故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公交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8、车门断开致伤游客,公交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春节前,客流量较大,公交更显繁忙。一日,张某欲乘818路公交车前往某游览点旅游,等了20多分钟,好不容易盼来了一辆818路公交车。但该车已严重超载,人满为患。在乘务人员的疏导和帮助下,张某女士好不容易才登上车。上车后,张某被夹在人群中,上不能上,下不能下,只好背靠车门站着。乘务员催促着乘客买票,张某按规定购买了一张2元的车票。818路公交车载着乘客向前行驶,再过一站,张某的目的地就要到了。突然,张某感到整个身体失去了依靠,瞬间便被抛出车外,撞到路旁的电线杆上。原来,在行驶途中,车门开了,紧靠车门的张某便被抛出车外。由于车速快,加上又撞在电线杆上,张某伤势严重,送往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被诊断为:头、臂、腰严重骨折,脑震荡,需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总队和公交公司共同勘查了现场,最后得出结论:张某女士的损害系车门老化,年久失修,中轴断裂所致。张某的丈夫经与公交公司协商,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公交公司承担张某女士的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2)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专家评析】

车辆是“安全、正点、舒适、快捷”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交通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年来,随着个体经营户的加入和乘客要求的提高,公交竞争日益激烈。各地公交车辆迅速地进更新,空调车、双层车、豪华车日益增多,给飞速发展的公交增添了不少色彩。

然而,在飞速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很多运营者却忽视了安全的问题,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造成损害的原因中最严重、最典型的是对车辆状况、车辆质量重视不够。具体表现有: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运营车辆带“伤”、带“病”出勤;车辆辅件及附属设施缺陷严重;轮胎更换不勤,磨损程度严重。所有这些都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极易造成损害,发生事故。这些潜在的危险,不仅会给乘客造成损害,也易给司乘人员造成损害,严重的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危害。

残酷的现实和频频发生的伤亡事故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车辆的质量和状况,勤保养、勤维修,不开伤病车、英雄车、酒后车,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出场、不载客、不营运。只有这样,公交运营才能步入一个安全、可靠、有保证的良性循环。

公交车是公交公司进行旅客运送服务的服务工具,应对该服务工具的质量负责,承担因该服务工具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在本案例中,公交公司主观上有如下过错:(1)没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公交车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使该车处在不安全、不合格的情况下;(2)违反了“不合格的车辆”禁止出厂,禁止运营的规定;(3)驾驶员明知该车有质量问题,却视而不见,冒险开带病车、带伤车;(4)严重超载。基于以上理由,公交公司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并对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

因服务工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情况还有如下几种:(1)因玻璃破碎致害;(2)因座椅损坏致害;(3)因发动机坐盖过热致害;(4)因火灾致害。这些损害其原理、理由、过错原则、责任形式与本事例相同相似,可以比照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9、学生旅游途中被动物咬伤,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宣讲要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1日,王某所在的学校某市某第二小学,组织全体师生到某民族村旅游。中午一时许,该校四年三班学生列队行至白族村与彝族村交叉路口处时,王某被民族村旅游马车承包经营者邓某的马咬了一口,走在其后的同伴同学李某发现并告知班主任杨老师,经杨老师安排,马车主邓某与一同学将王某送到民族村职工医院进行右耳低频部缝合术。此间,马车主邓某听说有学生曾用雨伞戳过马嘴,才引起马咬人的事故,遂返回原地找到杨老师要求检查学生的物品,经检查后均未发现有学生带伞。当天,王某又被送进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2天,终因重缝耳垂未成功,而导致王某右耳垂部缺损。后经市公安局人体损伤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耳耳垂部缺失约占一耳20%,评定其伤情为轻伤,构成轻度毁容”。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在旅游途中被马咬伤,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是王某不听学校组织和安排,故意涉险导致被马咬伤,那么民族村不负赔偿责任。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法中,尽管旅游者是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这并不等于说旅游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本案中王某是否用雨伞戳过马嘴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民族村系一旅游景点,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旅客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环境,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明确警示游客,而民族村明知马在一定状态下会伤人,却未对该旅游区运输游客的马匹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从而导致该马咬伤受害人王某右耳的事故发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被告民族村作为旅游地的管理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王某作为旅游人员,旅游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旅游者享有一个消费者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享受旅游服务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医疗权等其他内容。所以王某除了享有消费者的各种权利外,还有根据相关旅游法规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而第二被告人某二小在这次旅游活动中,组织严密,王某被马咬伤时是在行进的队列里,没有逗马,对王某被马咬伤耳朵没有过错,已尽到了监护管理的责任,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王某对本案事实做了陈述,并提供了某二小四年级三班班主任杨老师及该班11名学生的证言;民族村职工医院的证明;某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病情证明以及有关治疗费用的单据;以及市公安局人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被告人认为马咬人是因为一学生用雨伞戳马嘴而致,民族村不应承担责任。某二小人认为,受害人本身无任何过错行为,学校组织春游活动也是周密安排,精心安排,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王某的右耳被马咬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经审理确认,该事故的发生,系民族村管理不善以及马车车主邓某不负责任所致。民族村认为是某二小学生用雨伞戳该马嘴引起马咬人事故,无事实依据。该案民族村作为旅游场所的管理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而某二小在组织这次旅游活动中,对王某被马咬伤没有过错,已尽到了监护管理的责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王某方提出要求赔偿受害人王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误工费、车旅费、鉴定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的其他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