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精神损害赔偿
21544200000038

第38章 邻里纠纷(6)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最关键也是最紧要的是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关键就在于案由的确定也即本案性质的确认。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为保护环境,《物权法》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相邻关系首次进行了规制,该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随之增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为相邻关系纠纷的次级案由。众所周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态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而引起的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它具有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过程的缓慢性、潜伏性以及损害后果的公害性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综上,相邻污染侵害是以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为前提,对本案而言,张某和李某相邻,但李某排放猪粪便的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其排放的猪粪便亦不属于有害物质,故本案不宜定性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由于李某的行为具备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侵权行为方式间接性、侵权行为过程缓慢性、潜伏性以及损害后果公害性的特点,李某因为建设养猪场而从事赢利性行为,故其与张某之间也具备了纠纷主体的不平等性的特点,故笔者认为,本案可以定性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1、影响邻居采光并造成环境污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宣讲要点】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对于采光权的侵害具体表现为两种:一是由于相邻一方的行为屏蔽或减弱了自然光线导致相邻的地方自然获取日光不足;另一种是由于相邻一方不适当的主动光源照射或被动光源反射因而导致相邻他方过量光照。对于以上两种表现,均可以认定为相邻采光权的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

王某住在某区一个临街巷内,住房是一间砖结构平房,2006年4月,王某在原有平房的基础上自己加盖了一层。在王某房子的旁边,是一家服装店,王某房子加盖二层后,二层窗户正好比服装店的屋顶高出约1.5米。2011年3月,刘某承包服装店,开了一家饭馆,并进行了装修,把王某家主要的通风道夹成窄道。随后,刘某又在房顶上安装了一个大型脱排油烟机,并在屋顶安装了大型霓虹灯。

不久,饭庄正式开始营业。王某发现自己的二层房间里叫有股油烟味,且一开窗户通风,油烟味更大,查找原因,才发现原来是饭庄厨房的油烟排放口离自己家二层窗口太近,饭庄一开始做饭,就会有油烟窜进房间里。即使是夏天,王某家也不敢开二层房间的窗户。眼看酷暑即将来临,王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顾及邻居的生活环境,对饭庄的排油烟口和空调非热口进行改造,刘某以饭店装修已结束且刚开业为由,称过一阶段一定处理,并一次性付给王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2012年6月,刘某又在饭店内增设了各种娱乐设备,音乐声直接传入王某的住宅,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休息。6月28日,王某再次找到刘某,要求解决噪音干扰问题,并再次提出彻底解决一层窗户通风与二层窗户污染的问题。刘某认为,王某家住宅一、二层窗户的通风和污染问题已一次性付清损失赔偿费3000元,自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至于音响设备的声音,可以适当关小一点,其他的就不再负责。之后,饭庄的空调器与油烟排放依旧,晚间音响也没有多大的改变。王某住宅仍旧不能开窗通风,晚间仍旧休息不好,王某找刘某几次商量未果,不得已,向法院起诉。

【专家评析】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守《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

本案中主要涉及相邻关系的采光权问题。采光权,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采取适度光源的权利。《物权法》第89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实践中,相邻一方因其行为而侵害相邻他方采光权的情况包括以下方面:(1)因相邻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或其树冠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或适当的高度而遮挡相邻他方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2)由于相邻一方某些过度或不适时的光源照射因而导致相邻他方采进过量光照的,这些情况下发生的相邻采光纠纷往往易被忽视而使受害一方的正当采光权得不到合法保护,如相邻一方房屋上装饰有大面积的反光材料反射强烈的阳光等。

本案中的问题正是相邻采光权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即相邻一方对另一方的过度的、不适时的光源照射问题,被告在屋顶安装了霓虹灯,离原告二层住室的窗户很近,可以认为,当原告夜间需要休息时,被告的霓虹灯强烈的光照对原告形成了不适时的光源照射问题,那么,怎样对这类情况加以判定呢?无论通风,还是采光,都有一个适度问题,由于相邻一方的行为致使相邻他方室内通风、采光相对于自然条件而言不足或过度,都应认为是对他方通风权、采光权的侵犯,而应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还涉及相邻关系中的相邻环保关系。相邻环保关系指相邻双方因环境问题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一方在自己疆界内经营工业或行使其他权利时,对另一方应负有的,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另一方对其疆界外的人享有的,可请求其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的权利的关系。公民个人因相邻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噪声、有毒物、修建厕所、畜栏等散发的臭气引起的。我国对于相邻环保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中,即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按《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精神,相邻环保关系是其中的一种。相邻各方应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相邻一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散发的异味致人损害的,相邻他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相邻一方不得以噪音、喧嚣、震动等影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工作的,相邻他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放妨碍、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方音响已对原告方造成影响,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空调热风、油烟废气的处理,也可以适用相邻环保关系的某些原则。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12、电力公司是否有权跨越居民房屋上空架设高压线?

【宣讲要点】

电力设施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建设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确定对居民身体健康无损害,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距离外架设电缆,可以认定电力设施建设行为合法。否则,应视为其施工行为侵害相关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架设。

【典型案例】

2009年11月,邹某和谢某合资在城乡结合部建造别墅式房屋一套,在两人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后,便开始进行工程施工。2010年4月,房屋建造完毕,邹某和谢某入住。2012年8月,负责该区域电力供给的某电力公司因周边住宅小区兴建的需要,决定架设高压电线以达到电力增容的效果,并将设计方案报送规划局部门备案、审批,但该设计方案因存在危害附近居民的危险而未被批准。某电力公司多次勘探现场,并做局部调整和重新设计后,规划局最终批准了该设计方案,并向某电力公司发出了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某电力公司在架设高压线路的过程中,在邹某和谢某的房屋东西两端设立了两座铁塔,并经过两座铁塔沿房屋北侧凌空架设了35千伏高压线。高压线架设工程中,邹某和谢某多次找某电力公司协商,未得到根本解决。高压线架设完毕后,邹某和谢某向规划局进行投诉,始终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2013年4月,邹某和谢某将某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在起诉材料中,二原告提交了天气预报中关于打雷天出行的安全提示以及高压线被雷电击中的新闻摘要,以证明电力公司拉设高压线增加了遭受雷击的可能性。同时,二原告认为甲公司架设高压线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并从一些报纸和杂志上了解到高压电线产生的电磁波会对人身造成损害和威胁,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力公司公司拆除架线,排除妨碍,线路改道,以保护其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被告某电力公司公司经测量,该高压线路离国家有关规范中允许的电场值还有很大的安全幅度,因此,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要求。

【专家评析】

现实生活中,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线路铺设过程中的相邻关系处理一直是困扰设计者、施工者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最大难题。因此,《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为了保护相邻方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赋予相关主体在线路、管线铺设中的相邻权,为线路、管线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将结合本案情况,以电力线路铺设中的相邻关系予以着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