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医疗损害赔偿
21544400000023

第23章 医疗美容侵权责任(1)

38、医疗美容效果不理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就医疗整形案件而言,其损害后果通常是整形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影响了本来的容貌美观。目前,对于医疗整形案件的整形效果问题尚没有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所以,法院确定损害后果的存在只能通过直观现象进行评定。一旦在医疗整形类纠纷中,出现了损害后果,而医疗机构又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为治疗右上眼睑早年留下的疤痕,徐某到某医院做疤痕手术,在该院康复病房住院8天,由该院医生傅某为其实施手术。在手术前后,某医院均为给徐某拍照。因手术效果不理想,徐某再次到某医院咨询,该院激光室医生胡某向其介绍了两种治疗方法,一为上睑疤痕切除术,二为高能超脉冲整形激光器疤痕消除术,并称后者效果较好,一次可以做彻底。徐某遂选择了用激光器进行手术。胡某为徐某右上眼睑疤痕和外眦部实施了手术。在手术前,胡某为徐某拍了3张照片,分别为正面、侧面和闭眼状态,但未告知徐某手术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徐某因术后疤痕未得到改善,到某医院商讨解决,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慕名到某医院做右眼疤痕消除术,住院8天,复原后发现疤痕未消除,反比原来还深,于是应某医院要求做第二次手术,接待医生称一次可以做彻底。基于对医生的信任,自己在某医院又做了右眼睑疤痕激光术,术前医生为其拍了照片。术后疤痕未改善,比过去还重,且出现了眼角膜干燥,眼角有异物,感到刺痛、流泪等症状,与医生在手术前所做的宣传极不相符,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其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4万元。某医院答辩称:徐某未到该院门诊挂号看病和手术,该院康复病房非其正式病房,已经发包给个人经营。徐某到该院激光室咨询右上眼睑疤痕治疗一事。医生在检查时发现徐某睁眼时是用一条薄薄的半月牙状铁片支入上睑皮肤,把上睑支撑并提上去,否则不能完全睁开,闭眼时也不能完全闭合。上眼皮肤完全是疤痕,且表面粗糙不平,外眦部为表浅的疤痕伴有色素沉着。右上睑皮肤较左上睑明显不同,硬度适中。医生向徐某介绍了手术切除和超脉冲激光两种治疗方案,供其选择。徐某选择了超脉冲激光手术,并照了术前像。医生按照手术常规未其实施了右上睑疤痕和右外眦部疤痕手术。术后,皮肤看上去明显平滑明亮,疤痕明显改善,尤以外眦部为著。后,徐某来院复查,右上睑疤痕较术前明显平坦,没有任何色素沉着,外眦部的疤痕几乎已看不出,患者未诉有任何不适,睁眼时也没有流泪现象。在我国医学史上,对于眼部瘢痕的整形,目前只有手术和激光二法。本次手术所采用的高能超脉冲激光仪是从国外引进的,其利用高能量超短脉冲,作用于瘢痕组织的气化,限制向周围皮肤热传递能力,不造成健康组织的损伤,可以使瘢痕减平,从外观上看有所改善,但是不能改变瘢痕的组织结构,一般对表层或真皮浅层的瘢痕可以去除,对真皮深层很难去除,只能是表面的改善,让其接近正常皮肤。徐某的疤痕深达真皮层,很难根治,只能是外观上的有所改善,这一点在术前术后的照片上已有所反应。再有激光治疗时,我们都放置眼罩保护眼球,不会损伤眼球,徐某眼部疾病是其自身原有的疾病,与我院激光治疗无关。我院对其进行的激光治疗已经取得了应有的治疗效果,不存在医疗失误,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徐某右眼睑目前症状为疤痕处不够平坦,展平上眼睑后可见疤痕面扩大,尤以外眦部为重,伴有色素沉着,直观上看,对徐某,面部容貌的整体美观有一定影响。徐某手术时所住的康复病房并非某医院的正式病房,而是由个人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胡某为徐某手术使用的高能超脉冲整形激光器在运用于疤痕手术中,一般对表层或真皮浅层的疤痕可以去除,但对真皮深层很难去除,只能是表面的改善,而徐某的疤痕属于深达真皮层。某医院提供的该设备使用说明中记载有下列内容:“超脉冲手术的副作用并不常见,术后常见红斑”,“色素沉着并不常见”,“如果手术中磨削深度掌握不好,使真皮层去除过深时,将会出现疤痕”等。因此,该手术的名称应为疤痕磨削术。为对比手术前后征状,以确定手术效果,法庭曾要求某医院提供手术前后为徐某所拍照片,但某医院仅提交了在第二次手术前为徐某拍的闭眼状态照片,其他照片未向法庭提交。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徐某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判定某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具有过错。

首先,关于损害后果的问题。就医疗整形案件而言,所谓损害后果就是整形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影响了本来的容貌美观。目前,对于医疗整形案件的整形效果问题尚没有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所以,法院确定损害后果的存在只能通过直观现象进行评定。通过徐某面部疤痕看,确实很难看出原疤痕有加重的征状,但疤痕面积扩大、以外眦部为重,伴有色素沉着却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这在术前的病历中并无记录,由此可见,如果确属手术后果,则足以认定上述后果为损害后果。

其次,关于某医院的过错问题。徐某作为患者,不是医疗整形的专业人士,对医疗整形的专业问题一无所知,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从手术的整个过程来看,某医院的过错是比较明显的:(一)徐某第二次前往某医院做手术时,某医院医生胡某示意徐某可做疤痕消除术,误导徐某疤痕可以全部消除,以至于徐某同意接受手术,发生了不理想的后果。而且胡某在徐某咨询时,未如实告知其手术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侵犯了徐某的知情权,这对于徐某最终选择接受手术不无关系;(二)徐某在接受第一次手术时,某医院医生傅某违反整形手术的一般操作规程,未给徐某拍术前照片,以至于某医院在辩称手术已经达到应有效果时,没有术前照片作为参照,即整形效果无法查证。

第三,徐某右上眼睑的疤痕为早年留下的,其疤痕应是明显、确定的。而手术后,其面部疤痕已明显超出了原疤痕的范围,且有色素沉着。根据某医院进行手术所使用的设备使用说明中记载的内容:“超脉冲手术的副作用并不常见,术后常见红斑”,“色素沉着并不常见”,“如果手术中磨削深度掌握不好,使真皮层去除过深时,将会出现疤痕”等来看,出现新疤痕、色素沉着等现象,均有可能是手术造成的副作用。在某医院不能提供照片,无法证实上述疤痕、色素沉着现象在术前即存在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推定上述征状是由手术造成的,即手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某医院在实施整形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其侵权行为成立,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某医院除应当对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具体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应当对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徐某慕名到某医院做美容手术,期待通过手术处理疤痕,使容貌更富有美感,尤其是徐某在某医院激光室医生关于疤痕消除术的误导宣传下,对美容效果期望值过高,而手术结果并不理想,不但没有起到美容效果,反而影响了本来的容貌,此结果与徐某期望反差极大,所以,手术效果给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39、没有资质的机构从事医疗美容的,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场地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而提供服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没有相应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从事医疗美容造成就医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谢某某到某医院进行“英捷尔法勒”隆胸手术,术前谢某某向某医院交纳了7800元费用;同年10月10日,双方在《使用“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同意书》及《医院医疗美容整形专科手术协议书》上签字。某医院在手术协议中明确了术前须知的有关内容:患者术后有手术部位肿胀恢复期、切口疤痕反应期、组织康复期因患者年龄、体质、手术部位和手术次数不同而异;患者作美容手术采用硅橡胶等组织代用品,可能出现排异反应,医生与患者都难以预测,如若发生可表现为局部红肿、渗液乃至破溃,系患者体质所致,与手术本身无关,患者应及时就医,医生尽快治疗;应用英捷尔法勒医用软组织填充材料,少数人会出现血肿、感染、效果不满意等,有时需要补充注射,极个别人甚至可能需要部分或全部抽出该材料。术后,谢某某对隆胸后的形态不满意,于同年11月5日至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医院对谢某某双侧乳房进行了调整。次年2月13日,谢某某又到某医院医院就诊,某医院医院病历记载,谢某某对术后的乳房形态还不够满意,某医院医院再次对谢某某乳房注适应症英捷尔法勒共计70ml。谢某某因右侧乳房有硬块伴有疼痛,故于2011年10月21日再次到某医院就诊,但未得到解决。2011年12月19日,谢某某到某军区总医院门诊就诊,经诊断为“双侧乳房外形欠满意,右侧显著,且可触及多个独立圆形包块(注射物)”根据要求,建议进行皮下乳腺全部切除手术。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某医院不具备从事相关隆胸手术资质。谢某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赔偿手术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30000元。

【专家评析】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服务包括的内容有:(1)美容外科:隆乳术、重脸术、隆鼻术、面部除皱术、吸脂术;(2)美容牙科:牙齿漂白术、瓷贴面技术;(3)皮肤美容:皮肤磨削术、药物加压治疗;(4)中医美容:针灸美容。所谓医疗美容损害是指消费者在进行医疗美容过程中,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或技术操作过失或作用材料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容貌等外观损害。这类美容一般是包括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本案中,谢某某到某医院进行“英捷尔法勒”隆胸手术,术后,出现了乳房变形和注射物渗漏的现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同时,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保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这是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某医院进行医疗美容服务有无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术前又未实施告知的义务及术中有无不当医疗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