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具体的交通有事故案件中,无证驾驶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时,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作用、严重程度等因素,与驾驶者是否有驾驶证没有必然联系。
但是,无证驾驶车本身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许多无证驾车者缺乏必要的驾驶技术,对交通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因此,无证驾驶的行为不可取,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典型案例】
2012年12月2日,古某驾车前往邻县运输货物,当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古某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恰与由东向南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车头被撞变形,古某和小客车司机何某均受轻伤。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未发现古某有其他违章行为,但以古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古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古某不明白虽然他是无照驾驶,但是其在道路上也是属于正常驾驶,为什么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呢?
请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正确吗?古某真的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吗?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古某不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古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应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可见,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作用、严重程度等因素。就本案情况而言,无证驾驶并不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古某也是按照正常的行驶路线、以正常车速行驶,其行为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存在违章的行为,交警认定古某无证驾驶就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认定。并且本次事故的原因在于小客车司机何某的争道抢行造成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显然小客车司机何某没有遵守该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古某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但不能因此确定其对此次事故负责。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是不正确的,古某可以拒绝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认定书上签名。同时,古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该事故认定,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但古某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无证驾驶行为的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12.擅自发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所谓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行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对车辆已经失去控制,且驾驶人驾驶车辆未经其同意,甚至对其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本不知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擅自驾驶的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车辆的管理上存在重大瑕疵,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并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12日,蔡某下班后驾车回家,其妻子突然打电话让蔡某顺便买几包做菜的调料。蔡某于是把车停在某超市停车场后,赶着去买调料。当时熄火后关上车门就往超市走,竟忘拔车钥匙。在蔡某走后,超市停车场管理人员付某某见其车停在两个车位之间,准备过来提醒停车事项,当他走近时发现车上没有人,车门也没关紧,且车钥匙还在车上,于是付某打开车门直接进入蔡某车,准备将车停至正规车位。由于付某的驾驶技术一般,且没有取得驾驶证。在倒车时,由于付某没有注意车辆后方的情况,将停在邻近车位上的一辆广州本田车的后灯撞坏。此时,处于紧张中的付某在倒车时,又撞到了在此经过的胡某,致使胡某的左腿小腿胫股骨骨折。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付某承担主要责任,蔡某承担次要责任。
蔡某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表示疑惑,认为他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中,付某没有驾驶资格,具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其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发动他人车辆,负有重大过错,理所当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蔡某是否应承担事故的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讲,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由于其管理不善,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蔡某作为该车辆的所有人,对所控制和管理下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下车后蔡某没将车门关好,又未将车钥匙拔下,在客观上已经为付某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创造了条件,且其停放车辆不当是付某擅自驾驶其车辆的重要原因。可见,蔡某的过错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由付某承担主要责任,蔡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3.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机动车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在路上行使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另外,机动车行驶会产生大气污染,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排放的废气比合格车辆严重得多,因此,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这里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为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法律严禁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第一,严禁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机动车、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驾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未经许可,擅自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车身、车驾等已经登记的机动车主体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二,严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固定的,它也是有关机构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基础数据,如果随意改动,则不利于有关主管机关的管理。
第三,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我们知道,每一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有自己的、也仅属于自己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合法地在道路上通行。如果缺少某一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第四,严禁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