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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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11)

【典型案例】

詹某是某大学退休教师。2013年10月4日,詹某吃完午饭,开着儿子的桑塔纳径直前往池塘钓鱼,在行至学校后校门时,适遇学生王某骑自行车冲出校门,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马路。詹某刚开始没有注意,也未采任何防范措施。当与王某的自行车接近时,詹某才发现事态不妙,在慌乱中急忙向左转动方向盘,企图避开,由于詹某转动方向盘过猛,致使桑塔纳逆行冲入了道路另一侧的机动车道。由于当时过于紧张,没有立即采取刹车措施,致使车辆又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正在骑行中的学生谭某撞倒。詹某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事后,詹某与谭某父母就事故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谭某的父母要求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詹某认为,他是为了躲避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王某才致使谭某受伤,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请问:詹某的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吗?此次事故的责任应当怎样承担?

【专家评析】

就本案情况而言,我们可以明确地讲,詹某的行为应属于“避险过当”。现针对本案所询问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这起事故中,王某在横穿马路时,没有注意到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险情的引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詹某在避让王某的情况下,进入逆行后,险情已经避免,这时詹某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使此次紧急避险不再发生损害结果或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詹某并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车道,导致学生谭某被撞伤,可见詹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对受害人谭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詹某与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6.因躲避动物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一般饲养的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的依赖关系较强,这些动物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其饲养者的监控之下,人对动物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比野生动物大。所以,一旦发生饲养的动物的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其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而放养的动物则不同,放养的动物大部分时间都不在人的监管之下,放养人对动物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均远远弱于饲养的动物。因此,在放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动物的放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负有过错的时候,动物的放养人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饲养的动物引发事故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事故是因动物的自发行为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道路上躲避动物造成事故的,也应当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动物饲养人或者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某旅游公司司机最近开发了一个新项目,即组织游客游览野生风景区。2013年8月的一天,该公司司机任某驾驶公司的豪华大巴,带领旅游团到该野生风景区游玩。该风景区除风景宜人外,还集中了一批珍贵稀有的野生动物。在游览完自然风景区后,任某驾车驶入了野生动物区,这儿的野生动物处于天然放养状态。任某开着车,见路上车辆较少,遂加快车速行驶。当行至老虎山时,一只老虎突然从道路右边的草丛中蹿上路面。任某立即向左猛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这只老虎,由于车速太快,大巴后半部分陷入路边的一深沟,整个车呈60度角卡在深沟里。因事发突然,几名游客头部严重撞伤。事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查明,任某有超速行为。

请问:为躲避风景区野生动物造成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专家评析】

首先,我们应弄清楚本案是不是交通事故,能否引用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自然风景区的道路是旅游区的经营者自行修建的,主要用途是用来为旅游区参观的游客服务。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道路是处于自然风景区内,供游客进行观光旅游的,是允许客车通行的,显然属于本法所规定的公共道路。因此,此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我们应弄清楚本案中任某作为司机是否应承担事故的责任。任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与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根据这一规定,车辆在风景区的观光路上行驶也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在观光路上行驶车辆均应保持较低的车速,以供游客观赏及充分保护游客安全。而任某自己也明知车辆已进入野生动物天然放养区域,在道路上随时可能有野生动物出没,而你超速行驶,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险,显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责任。由于任某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事故,所以对于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任某所在的旅游公司承担,但是任某本身在此次事故中就存在过错,因此,其所在的公司是可以向任某追究其相应责任的。

最后,该风景区的经营者所放养的野生动物是否被认定为民法上所称的“饲养的动物”,这一问题直接关系风景区的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本案风景区的动物既不是真正的野生动物,也不是饲养的动物,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放养的动物。因此,在放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动物的放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负有过错的时候,动物的放养人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来看,风景区经营者对该起事故并没有过错,理所当然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为躲避风景区野生动物造成的事故,任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任某驾车行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旅游公司承担。同时,应注意的是一般旅游公司都为每一旅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如若投保,保险公司将作出相应的理赔。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7.行人因躲避即将掉落的广告牌造成的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行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也具有相应的安全行走责任。

第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所谓“人行道”,在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线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能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走。同时,也必须强调,人行道是专供行人通行的,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行人对待。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同一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了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停车让行,以保证安全。

第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所谓“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不能超过一米。这个“一般”是指行人在路边没有遇到不利的地形、地物时。

第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15日,程某与丈夫步行去离家1000米的医院看病。他们刚走到某环岛时,乌云密布,随即刮起了大风,程某和丈夫遂跑到一广告牌下躲避。大约过了两分钟,程某忽然听到头顶上有“喀吱喀吱”的声音,程某与丈夫都下意识的抬头看广告牌,只见广告牌摇摇欲坠,有随时掉下的危险,丈夫拉着程某本能地向远处跑去,只听“铛”的一声广告牌掉在地上,就在他们回头的一刹那,身后快速驶来的一辆捷达车将程某丈夫撞倒在地,后经医生的紧急抢救,其丈夫的身体受到影响,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对这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捷达车属于正常行驶,无违规行为。

程某却认为高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她丈夫撞伤后,理所当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于是,程某找到高某,要求赔偿其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残疾补偿费用。但是,高某以其属于正常行驶,是她丈夫主动撞上他的车,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判决高某与他们共同承担损失。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专家评析】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其原因分析如下:

程某丈夫所受到的伤害虽是被捷达车撞到造成的,但高某是属于正常驾驶,未有任何违章行为,而程某夫妇也是为了躲避危险行为的发生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很明显是属于程某夫妻与高某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因此,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是没有责任的。但是,介于事故已发生,损害结果也已经形成,如果高某不分担程某夫妻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就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高某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和过错,但是程某丈夫所遭受的损害恰恰正是被高某开车所撞造成的,况且其丈夫的身体已经构成八级伤残,同时也花去大笔的医药费用,如果这些损失都让程某夫妇自己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承任。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从此次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作为赔偿数额的标准,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也是合理合法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本案中广告牌的坠落完全是由于大风的原因所致的,那么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广告牌的坠落完全是由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所致的,那么,他们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也提醒大家,刮风把花盆吹下阳台砸中行人、把路标和广告牌吹倒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如果在出行中突遇雷雨、刮风等情况,请大家千万不要在广告牌下、大树下、电线杆下、马路边上躲避,应尽量选择一些较安全的地方行走,如商场、店铺以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