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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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损害赔偿(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3.交通事故受伤者的抢救费由谁承担?

【宣讲要点】

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首先抢救伤员。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同样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执业医师法也将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上升为法律要求,即对需要急救的伤者,医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以任何借口,尤其不能以经费为由拒绝治疗。

而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抢救费,则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主体承担:

第一,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机动车都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赔付能力,所以这对伤者来说是比较有保障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在其承保范围承担责任,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为了保障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同时保障医疗机构的利益,法律规定,对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需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行为不是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了赔偿责任,他只是为了保证伤者的及时救治而暂时支付的。在支付完抢救费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典型案例】

姚某是某校教师。他每天上下班都途径一所打工子弟中学,2012年4月8日,姚某仍像往常一样在放学时间开车经过这个学校,这时一辆黑色本田车从他车旁呼啸而过,在经过学校门口的人行横道时,因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将一名学生撞倒,情急之下,本田车主猛打方向盘,结构本田车又装上路边的路障,车辆受到严重损坏。闯下大祸的本田车主卢某见状,立即停车。路人急呼救人并立即报了案,姚某也下了车,大家齐心协力迅速将血泊中的学生抬到姚某的车上,直奔医院。学生经医院诊断都被撞成重伤,需要立即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过了约半个小时,受伤学生家长闻讯赶来,但昂贵的医疗费用让其父母一筹莫展,医院虽然对孩子进行手术,却一再催促缴纳医疗费用。本案肇事者卢某应该承担孩子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其说家里暂时没有任何资金,无法支付抢救费用。

请问:迫切需要抢救伤者的医疗费用由谁来预付呢?

【专家评析】

对于姚老师及好心过路人的热心之举我们深表钦佩,关于肇事者暂无力支付抢救费,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谁预付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是可以马上得到解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专门为避免因抢救费用无法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由此可知,这名学生抢救期间的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根据规定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确定了支付单位,那么如何联系或者通知他们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据此,在本案这场交通事故实例中,学生送到医院后虽已得到及时抢救,但不可因他们的家庭无力支付昂贵医疗费就停止治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出面要求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这样就能切实保障这名学生得以接受治疗。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4.肇事后逃逸的,受伤者的抢救治疗费应由谁预付?

【宣讲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逃逸的当事人当然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肇事者逃逸期间,医疗费的支付不可能由逃逸者支付,因此就存在先行垫付的问题。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的,抢救费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对于先行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抢救费最终还是应当由肇事逃逸者承担。另外,在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下,受伤人员需要抢救的,受伤人员在客观上不可能自己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因此,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先行垫付。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的,医疗费应当由肇事者承担。但对医疗费,法律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义务。因此,如果在没有查明肇事车辆之前,受伤人员需要医疗的,应自己先行垫付。受伤人员先行垫付后有权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18日11时许,某人驾驶赛欧轿车行驶至北京西五环主路时,遇一建筑公司占用道路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已封闭部分行车道并摆放交通警告标志。但该驾驶员未能及时观察道路情况,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急忙踩刹车,但在慌乱中踩在了油门上,结构其驾车进入已封闭的施工现场,将施工人员党某等三人撞伤。驾驶员驾车逃逸,至今尚未被抓住。在被撞伤的三人中,一重伤者经过抢救脱离危险,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受了轻伤,经过短暂医疗即出医院。医院在治疗三人过程中,花去抢救费15万元,医疗费25万余元。医院要求死亡者家属承担其相应的医疗费、抢救费等,同时要求另两位受伤者承担有关医疗费用。死者家属与两位受伤人员均不同意,于是法院将其告上法院。

【专家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由于肇事车辆逃逸,所以三名受伤人员急需抢救的治疗费应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案中死亡者的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也有义务先行垫付。

但是,对于抢救后的一般医疗费用,法律没有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没有这个资金实力进行垫付,因此在暂时没有查到肇事者时,一般由受伤人自己先行垫付。由于本案中三人均是在上班期间受伤的,因此其所在公司应当有垫付的义务。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5.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

【宣讲要点】

医疗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受伤人员为恢复健康而就医诊治,医院治疗交通事故创伤所花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法院在确定医疗费时,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这里的“医疗机构”,应为县级以上的直属医院,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要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或者治疗轻微伤,也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