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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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损害赔偿(12)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24.在交通事故中,哪些人可以要求用交强险赔偿?

【宣讲要点】

在交通事故中,有人身和财产损失,首先用交强险进行赔偿。但不是说,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人都可以要求交强险赔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用交强险赔偿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对方车辆和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对方机动车损坏或者对方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其他乘客伤亡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其相应的财产受到损坏的,也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行人。行人的财物受损的,同样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损失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来解决,如果没有参加商业保险,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邝某开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为运输方便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大卡车,并依法在甲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保险。邝某于2010年3月5日,聘请驾驶员滕某专门运送木材。2010年9月24日,邝某派滕某到某林场拉木料,邝某本人随车去找林场老板协商有关事宜。滕某驾驶解放牌卡车沿国道312行驶到某转弯路口时,由于没有减速、弯道很急,结果将邝某甩出车外,滕某一下慌乱起来,情急之中猛打方向盘,不小心又将邝某压成重伤。滕某急忙将邝某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交通事故经某交巡警认定,滕某付事故全部责任。

邝某遂要求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均以邝某为车辆投保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用交强险予以赔偿。而本案中,邝某不但是投保人,而且属于被保险人、本车人员,那么在本案中邝某能否要求用交强险赔偿呢?

下面,我们一一来分析。

第一,被保险人如何确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很明显,邝某属于投保人是确定无疑的。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这就是说,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都是被保险人。但这种理解仅为字面意思。实际上,由于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设计是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这就导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定程度的分离。在实践中,被保险人要么为投保人,要么为驾驶人,该两类人是不能同时出现的,只能选择一个。进一步讲,在某一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只可能有一个而不会有多个。就本案情况而言,被保险人应当是邝某允许其驾驶机动车的滕某,投保人邝某与其他人一样,处于第三人的地位。从客观情况看,由于滕某在驾驶操作机动车,而邝某实际上对机动车并无实际控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也能理解邝某和其他人完全一样,处于第三者的位置。

第二,本车人员如何确定?

很明显,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邝某属于本车人员,这也是确定无疑的。本案的关键是,滕某在急转弯时把邝某甩出去了,然后再将其压伤,在被压伤时的邝某是否还是属于本车人员?我们认为,本车人员仅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如果某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予属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也就是说,判断某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关键是看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否则即为非本车人员,属于第三人范畴。我们再从一般意义上讲,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于机动车之上,本车人员必定是一个临时身份,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的。就本案情况来看,在发生邝某被压之前,已经被车辆甩出,在被车辆甩出之后,邝某就已经不是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而是属于第三人了。也就是说,邝某有权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5.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如何赔付?

【宣讲要点】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付责任,因具体不同,而又不同规定和做法,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做如下解释:

第一类,两辆或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付。

两辆或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具体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双方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甲乙两车相撞,各负同等责任,驾车损失4500元,乙车损失2200元。两车的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均为20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应当乙车2000元;乙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车2000元。

二是两车相撞一车全责,另一车无责。此时,则由承保公司在各自限额内向对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甲乙两车相撞,甲车全责,乙车无责,甲车损失4500元,乙车损失2200元。如果乙车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偿结果为:甲车保险公司赔偿乙车2000元,乙车保险公司赔偿甲车100元。

三是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部分无责。在此情形下,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任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比如,甲、乙、丙、丁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甲车主责(车损1100元),乙车无责(车损800元),丙车无责(车损1000元),丁车次责(车损400元)。假如有责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乙、丙两车因为无责,共对甲、丁两车赔偿200元,乙、丙的保险公司各支付100元,甲车、丁车各获得100元赔偿。甲车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为(800+1000)÷2+(400-100)=1200元。丁车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为(800+1000)÷2+(1200-100)=1900元

第二类,两辆或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外财产损失的。在这种情形下,交强险的赔付规则是:有责方在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坏赔偿责任。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坏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比如,甲乙丙三车相撞,甲车主责(车损1000元),乙车无责(车损600元),丙车次责(车损1200元),车外财产损失200元。则无责方乙车的保险公司共支付100元的赔偿,甲车、乙车各得50元赔偿金;甲车的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为(600+200)÷2+(1200-50)=1550元;丙车的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为(600+200)÷2+(1000-50)=1350元.。

第三类,两辆或者多辆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机动车都有责,则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赔付;如果部分有责,部分无责,各保险公司按照其参保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计算。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2日,驾驶员廖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汽车由南往北行驶,与盛某驾驶的凯越轿车相撞,双方均无人员伤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现场交警看了双方车辆受损情况,建议二人“互碰自赔”。廖某和盛某均大吃一惊,认为交警极其不负责任,脸上都露出不满意的神色。交警见状,连忙解释说,所谓“互碰自赔”,不是让驾驶员自己赔偿自己,而是一种交强险的快速理赔机制,当损害不大时,对车辆的损害均在自己参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听了交警的解释,二人恍然大悟,连忙感谢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