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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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应当由谁来决定是否回避。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回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回避的决定及决定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典型案例】

乐某是一所艺术学校声乐系学习。经朋友介绍,乐某到一家歌厅做歌手,每周工作两个晚上,一般在凌晨一点左右结束。2013年4月5日凌晨,乐某唱完歌在朋友的劝说下喝了两瓶啤酒后离开歌厅。乐某骑着自己的那辆二手旧摩托车行驶在三环辅路上,在一个公交车站前隐约看见前面有个黑色的物体,由于天太黑无法看清,车开到近前才发现是一辆抛锚的捷达轿车。司机蒋某正在打开车前盖修车,由于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警示灯,乐某躲闪不及便撞上了捷达车,乐某从摩托车上被甩在地上,鼻梁骨骨折,盆骨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擦伤,司机蒋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民警计某与另一民警处理该起事故。在办案过程中,乐某无意间听到司机蒋某与民警计某曾经是警校同学,且还是一个宿舍的舍友。乐某担心司机蒋某会受到偏袒,计某不能公正地处理这起事故,于是乐某想向计某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某回避。

请问:本案中,乐某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回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意吗?

【专家评析】

回避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审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这里的“其他关系”,一般解读为朋友、同学、同事或者其他关系。如果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与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关系,就可以其回避。在本案中,办案民警计某与当事人蒋某有同学关系,确实不适合参与该事故的处理,若计某本人没有主动回避,乐某可以向其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其回避。

根据规定,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并且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在回避决定未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调查工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七条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在什么情况下应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

【宣讲要点】

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对自己承担责任的救济途径。交通事故中的听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听取交通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听证的参加人就有关交通违章行为事实相互进行质问、反驳和辩论,从而查清事实的过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同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才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一,只有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才能适用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只有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才适用听证程序,对于交通事故中罚款数额较小的,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不能提出听证申请。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对于像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若有异议也没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二,只有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才能引起听证程序的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正式作出吊销事故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并对当事人告知了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之后,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提出了听证申请,那么听证程序就可以依法开始。只有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

【典型案例】

2013年暑假期间,韩某报名参加了学车培训。在驾校学习结束后等待拿取驾照的那几天,韩某去同学甄某家玩耍。两人交谈得很开心,当甄某得知韩某学车一事后,便主动让韩某开他的富康轿车,以便找找感觉。并说后面有一条偏僻的马路上,那里基本上没有车辆和行人。于是韩某沿着马路转了几圈。由于车和人很少,韩某感觉很不错。他觉得现在交警下班了,就把车拐上了大路想再试试自己的胆量。但没开多久就和旁边一辆货车发生刮蹭,交警队通过监控器发现情况后很快赶到了现场,发现韩某没有驾驶证却在驾驶别人的车辆。交警在对事故处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韩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对车主甄某进行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甄某认为交通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对此处罚决定不能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正式作出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前,通知甄某如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组织交通事故处罚听证?

【专家评析】

听证是指行政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在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有两个条件,一是只有给予责任人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二是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这两个条件满足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举行听证。

虽然提出听证要求的主体只能是事故当事人,但听证的参加人,除了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出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甄某明知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将机动车交给他开,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给予罚款并吊销驾驶证。若甄某对此处罚有异议,可以按以上程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6.交通事故处理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下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二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大体是: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1.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即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受伤人员为伤情轻微的。

上述情况如果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则不能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的一天早晨,谷某驱车去农贸市场采购蔬菜。市场外停着很多车,市场里人流拥挤。谷某买完菜后小心翼翼地打着方向盘,在拥挤的车流中“穿梭”。在谷某刚驶离农贸市场不到100米远的马路上,一辆相同型号的小货车开过来,因为车道狭窄,谷某赶忙向右打轮给他让道,并鸣喇叭以示提醒。但小货车司机毫不理会,还是无所顾忌地向前开。结果会车时,他的车将谷某的车前左后视镜撞掉,后视镜的碎玻璃进入驾驶室,将谷某的脸、胳膊划伤。谷某打电话报了警,交警赶到后,先收了两人的驾驶证,然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小货车司机强调他没有看见谷某的提醒,认为谷某也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交警让谷某先去医院包扎伤口,然后再去交警中队接受处理,由于谷某急着赶回单位,所以希望交警能当场进行处理,因为谷某听说交通事故里有一种现场可以解决的简易处理程序。但交警说该起事故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必须适用一般程序,由交警中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