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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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这样做一方面是有利于及早恢复交通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权威准确的依据。

2、抢救受伤人员。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现有人员伤亡,必须优先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3、恢复交通秩序。

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确认,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后,应当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对不愿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4、展开现场调查。

展开现场调查,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注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某县司机吴某驾驶车驶往武汉,在距离武汉市70公里处时,由于当时天黑路滑,这时突然出现一个黑影,吴某来不及刹车,将一名40岁左右妇女的撞倒。吴某马上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该妇女伤势不重,头部被撞伤。该妇女自我感觉问题也不大。通过协商,吴某付给该中年妇女1000元补偿费作为一次性解决。因此,吴某继续将车开往武汉。但该妇女在回家之后,忽然感觉头部不适,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该妇女死亡。该妇女的家人立即向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找到了事主吴某。但因事发现场已经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故的鉴定很难进行,为了保证证据不进一步灭失,该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吴某的车辆进行扣压,吴某表示同意。

在进行勘验、取证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吴某同意向死者家属一次性偿付55000元.受害人家属则认为,交通部门应当继续扣压吴某的货车直至其偿付所有的赔偿金为止。交管部门原则上同意了受害人家属的意见,但是,在扣压的过程中,因为交管部门保管不菩,当吴某偿付赔偿金之后,该车遭到严重损坏,吴某因此将该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推上被告席。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对妇女的死亡,双方都有一定的过失。吴某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一种逃逸的行为,因为在处理这个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吴某征求了该中年妇女的同意的。根据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收集证据对肇事的车辆进行扣压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勘验、调查之后应当及时将扣压的车辆放行。并且,在扣押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所以,吴某有权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赔偿相应损失。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9.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划分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十分慎重。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主要包括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这里的基本事实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车辆以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成因则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因素。成因可分为机械故障原因、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行人或者乘客的原因、道路的原因等。须指出的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明确所有的事故原因。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以方便有关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典型案例】

2012年的某一天,雨下得比较大,王某驾驶小客车,以近100公里时速在某限速为60公里的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此时正好有阚某驾驶救护车送一名孕妇到妇产医院,由东向西行驶。当双方车辆相距很近时,阚某才发现王某的车从对面行驶过来,阚某试图减速,并右打车轮试图避开。但是,由于车速比较快,路面有水而比较光滑,结果还是同王某的车撞上了。事后,交通管理部门队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做了分析,最后认定:阚某驾驶的救护车不合格,且因操作失误进入了逆行线。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救助的任务时,应当减速行驶,但是,在下雨的情况之下,阚某仍然以80多公里的速度行驶,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王某当时驾车的速度是90多公里每小时,也超过了该路段限逮,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专家评析】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了认定。但是,在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说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而是直接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作出结论。此后,在阚某对王某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的过程中,王某抗辩说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问题,他不同意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

确实,在本案中,因为具体的办案人员的疏忽,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的形成原因等问题作出说明,因此,在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王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疑问是有根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王某的意见予以重视,并且改正在工作中的失误。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0.未查获交通肇事人和车辆的,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宣讲要点】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查明。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肇事者逃逸的,在一定时间内可能难以查明。因此,法律针对这种情况,专门作出规定,即未查获交通肇事人和车辆的,可以暂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一旦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应当依法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另外,对于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除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外,在责任的认定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对受害人来说,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其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规定对受害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