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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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5)

【典型案例】

2013年2月8日下午,芮某要参加一个报告会,但是发现报告资料忘在了家里,于是芮某急忙开车回家。在车行至学校不远处的一个十字路口附近,车的右后视镜轻轻碰了骑车人包某的胳膊,包某骂了一句就悻悻地骑车走了。此时,正好执勤交警左某在旁边值勤,过来示意芮某停车。芮某停车后,左某告诉他刚才他的车违章驶入了非机动车道,应接受处罚。芮某当即予以否认,刚才与骑车人发生刮碰是包某骑车进入了机动车道,而他并未违章。但交警左某坚持认为是芮某刚才违章驶入非机动车道,芮某和交警左某各执一词,偏偏该路口又未安装监控录像。左某当场书面通知芮某于三日内到交警队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芮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交警队陈述了事实和申辩理由,值班的交警在听取了他的陈述后,对芮某的违章行为制作了复核文书,并向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芮某给予罚款的处罚。芮某不服,于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上级主管机关对原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后,制作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决定芮某更是不服,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

请问:对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交警的现场认定能否独立作为对当事人处罚的依据?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所以没有证据能证实现场的真实情况,无法证实芮某当时是否驶入了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左某的现场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从实际来说,交警在处理现场情况时,都是本着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的。在本案中,交警左某书面通知芮某三天后去交警队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并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来值班交警也在听取了芮某的陈述后,制作了复核文书,并且在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后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芮某的处罚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其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5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本案中,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是依照程序做出的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如果芮某提不出相反证据,证明交警左某的现场认定有错误,那么交警左某对于其违章的现场认定就可以独立作为对芮某进行处罚的依据,可以认定左某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的。

在此提醒司机朋友,若确实存在违章行为,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若自己并未违章,交警的工作确实存在错误,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若还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既监督了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9.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典型案例】

2007年荀某在家附近摆了个水果摊儿,生意还不错。2010年后由于孩子升高中,花费越来越高,因此荀某于2012年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让妻子看摊儿,自己上街载客赚钱。2013年2月15日下午2点多,荀某拉着一对年轻的情侣行至十字路口时,在没有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荀某左拐横过马路,没想到对面一辆红旗轿车疾驰而来,荀某和红旗轿车均因躲闪不及,撞在了一起。红旗轿车司机樊某受轻伤,荀某右臂被撞伤,车上的年轻情侣也只受了轻伤,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迅速出警勘查现场后认定,荀某驾车左拐弯时没有开启转向灯并且未给主干路行驶的红旗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荀某负主要责任,樊某负次要责任。交警并对荀某作出了罚款处罚决定,荀某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事故责任,不应当再承担罚款处罚。后经人提醒荀某,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荀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也不知道向什么机关提出。

【专家评析】

交通事故中的行政复议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被害人不服交通事故处罚裁决,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处罚裁决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荀某和红旗轿车司机樊某若对处罚决定不服,都有权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据此,由于荀某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裁决表示不服,符合上述情况,所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受理你的复议申请。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认为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主要是受交通事故处罚的人,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二,这里的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所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须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请求:请求撤销违法的处罚裁决;请求变更违法的处罚裁决;请求确认处罚裁决的违法性;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等等。第四,复议申请须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第五,属于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荀某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