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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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其他问题(1)

1.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宣讲要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我国,交通肇事逃逸被认定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的行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严重的,逃逸人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驾驶证也会被终身吊销。

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是看当事人在明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是否会故意逃离现场,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逃逸;如果当事人主观上缺乏故意,也就是确实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不构成逃逸。具体来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第一,肇事人明确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第二,肇事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承担事故责任,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肇事人在客观上存在报案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典型案例】

陶某是一家合资企业的技术工人。2012年5月15日,陶某驾车去郊区参加一个“汽车爱好者”组织的活动。由于正逢上下班时间,路上的车辆很多,陶某因此开车行驶缓慢,但内心怕迟到因而非常着急。在车行至三环路的一个路口时,陶某遇到红灯没有停车,将正常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黄某撞伤,并将其自行车辗坏。事发后,陶某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黄某被救后,陶某怕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报警驾车逃离了现场。第二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黄某某提供的车牌号码找到陶某。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陶某的行为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陶某很不解,因为事故发生后他虽然离开现场,但那是在黄某被救之后才离开的,怎么能是交通事故逃逸呢?陶某听说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很重,但对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却不清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的范围。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陶某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逃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针对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陶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他及时拨打电话叫来救护车给受害人黄某提供了救治,这一做法是正确的,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陶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驶离现场,存在主观故意,陶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所以,公安机关认定陶某为交通肇事逃逸的结论是正确的。

在实践当中,很多交通事故肇事者逃跑的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不想给受害人以赔偿。但也有少部分人存在其他的特殊情况,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害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的群众因激愤而对其殴打、报复而逃离现场,但在逃离现场后,能够及时报警,并接受法律的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对于这种逃跑行为,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之所以法律对逃逸没有规定时间和场所的限制,是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肇事者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之前逃跑,如果只把逃跑规定为现场逃离,那么法律对性质同样恶劣的行为应无法约束,肇事者就会钻法律的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所以,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跑的,都应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故意违反交通法规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不负责任和无视法律存在的行为,这对自己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你若真正爱惜你的车,就应该正确合理地使用它,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能造福自己和他人。

提醒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若肇事车辆逃逸,最好记下逃逸车的相关特征,如车牌号码、车辆颜色等,或者请过路车辆协助追缉,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时抓住肇事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85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肇事车辆逃逸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社会救助基金预付抢救费吗?

【宣讲要点】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我国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由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所建立起来的,用于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的基金。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外通行的做法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需要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赔偿费用。事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应当负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追偿。参照国外通行做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原则性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经费来源一般是从保险公司收取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接受社会捐赠。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致人受伤的,就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对肇事后逃逸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这样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受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最快的医疗救助,而不管受伤人员是否有抢救费,是否已支付抢救费。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民生命的重视,对人权的重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先行垫付了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为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急需救助的受伤人员,而并不是为了免除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的责任,更不是免除逃逸车辆的责任。相反,他们要承担更严重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免除他们的民事责任。为此,法律规定,在先行垫付了抢救费用后有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18日,覃某吃完晚饭后步行去夜市摆摊儿。当她走到一个十字路口中间时,绿灯熄灭,黄灯闪了起来,覃某由于腿有残疾,走路吃力,在信号灯变成红灯后,还没走到对面。就在她拼命向前走时,一辆越野吉普车开过班马线,将覃某撞飞,当时肇事车迅速逃离。在之后半个多月的时间里,肇事者一直未被找到。覃某被撞成重伤,需住院治疗,其治疗费只能由其家人出。覃某家里并不富裕,经过东拼西借,所借3万余元已经花光了,由于后来实在凑不到钱了,覃某治病所需的一些药物被迫停用。看着可怜的覃某,其父母非常揪心,不知该怎么办。这两天他们听邻居说,现在有一种社会救助基金可以为受害者预付医疗费,但他们对这件事不太了解。请问:像覃某这种情况,受害人能否请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预付治疗费用?

【专家评析】

长期以来,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过程中,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难的是不仅该类事故处理难度大,而且伤者的医疗和赔偿费用无法追讨,无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这个难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该法第17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

虽然支付抢救费用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支付,但如果交通事故中出现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又没有投保的情况时,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无法行使,利益就会受到严重侵害。此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受害人就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为其垫付抢救费用。过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由于肇事车辆逃逸,而且一直未找到肇事车辆,覃某已无力负担昂贵的医疗费。在这种情况下,覃某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请求对其有关的抢救费先行垫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在路上撒钉扎破轮胎应如何定罪?

【宣讲要点】

近年来,有不少报道说,为了某种原因在道路上撒铁钉的事,有的是汽车修理店,有的是自行车修理店,还有个别的是犯罪团伙为了实施盗抢。总之,是为了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属于破坏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所撒铁钉能造成车辆颠覆、毁坏,达到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未达到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则属于毁坏财物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产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使公私财产的价值或效用完全丧失,一是使公私财产的价值或者效用部分丧失。对触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