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没有事故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字还能具有法律效力吗?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是根据投影原理,将现场上的各种交通元素、遗留痕迹、散落物体、道路设施、地形、地物等,按一定比例的图例和线型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现场勘查图可以表现事故现场的地点和方位,表现各种交通因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痕迹和散落物的位置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表现各种痕迹的形态,说明事故发生过程及人、车的动态。
在实践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对现场进行处理时,为保存证据,应制作现场勘查图。勘查图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依法取证的执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干扰和约束,执法人员应认真绘制现场勘查图,不允许有疏漏和错误,并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绘制。如果在场见证人或当事人自认为勘查图记录确实与现场情况不符或不全面,要求工作人员重新勘测时,工作人员应当重新当面测量并加以解释,并且允许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勘查图上签字时填写个人意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绘制完勘查图,勘查员、绘图员签完字后,取证工作已经结束。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当场签字的目的只是为了证实现场勘察图是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绘制的,并有要求当事人承认事故现场的形态和后果的意思,并没有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意思。因此,当事人是否签字,不影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应交由当事人签字。所以当事人签字是一项权利,有关机关必须予以保证。
【典型案例】
向某是某报社高级记者。2013年6月20日,向某和同事开车去长城某地采访。走了一段八达岭高速公路,因为中途临时有事,便从一出口拐进辅路行驶。时值中午,路上车辆较少,在同事的催促下,向某加大油门,高速行使。在车行至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向某的电话突然响起,稍微放慢速度后,向某开始接听电话,并向两边望了一下,只有一辆与其并排同行的凯美瑞车。于是向某就继续向前行驶,这时左边的凯美瑞车突然加速并向右拐,向某来不及踩刹车与该车撞在一起。凯美瑞车前部被撞扁,右车门凹陷,而向某的车左前部车灯撞碎,左后视镜变形,挡风玻璃部分碎裂,前车体也凹陷。向某和凯美瑞司机吕某同时受伤,向某被撞碎的挡风玻璃扎伤胳膊,伤口较深,吕某的额头撞破。向某同事急忙打电话报警,很快交通警察就赶到现场。在警察处理现场的同时,向某同事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向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包扎。
处理完伤口,向某和吕某去交警队等候处理。在此期间向某得知交警队对事故现场做了仔细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勘察图,但由于当时向某和同事不在现场,所以勘查图当场制作完后无法得到向某及其同事的现场签字,而司机吕某又拒绝签字,并且事故现场没有其他证人。
【专家评析】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向某和吕某都存在违章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必须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向某在驾车时接听电话,吕某在拐弯时没有打开转向灯,并加速强行与向某抢行。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向某和吕某都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现场勘查图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虽然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在勘查图上签字,但交警队工作人员只要做好记录就可以结束勘查工作,没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的现场勘查图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需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的是,开车在外,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当时向某让其的同事帮忙接听电话,也许向某对吕某的抢行就能作出有效的避让措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大家都不要再心存侥幸心理而“明知故犯”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62条: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14.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如何进行伤情鉴定?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了人员受伤的情况,为了确定赔偿数额,有时也为了确定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按一定标准进行的检查和认定。由于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是以事故划分等级为标准的,要确定事故等级,就要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所以,伤情鉴定是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实践中的伤情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致命伤,也就是受伤者因外伤导致死亡,属于法医尸体检验范围;一种是非致命伤,也就是受伤者并非因外伤而死亡,属于法医活体检查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伤情鉴定须依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标准进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在对伤情进行鉴定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第一,鉴定损伤程度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进行伤情鉴定时,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以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对于伤情鉴定的鉴定人资格,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条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条对此作了相同规定,即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18日,黄某开车去取一批新办好的学生证件。黄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正是绿灯时段,黄某没向左右两边观望就径直向前开去,在行至路口中间时,右边一辆小面包车闯红灯从坡上冲了下来,还没等黄某反应过来,小面包车就撞上了他的车。这起交通事故造成黄某胸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鼻骨骨折,而小面包车司机赖某也受重伤。随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接受治疗。这次事故不但给黄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还给他的生意带来了损失。因此黄某对赖某的违章行为非常气愤,在接受交警队的处理时,黄某认为自己已经构成重伤,赖某不仅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应依法赔偿他的一切损失。可交警队却要求黄某必须先对伤情进行鉴定,只有依据鉴定结果才能确定此次事故等级和追究赖某的法律责任。
【专家评析】
伤情鉴定是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所以,交警队却要求黄某先对伤情进行鉴定,再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此次事故等级和追究赖某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在实践中,很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不分情况的要求司法机关严惩事故责任人,这种做法混淆了我国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概念,同时也不符合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与其造成损害大小相等的责任规定。所以,希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认真做好伤情鉴定后,再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切莫感情用事,要相信法律会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2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4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2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4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