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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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1)

1.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宣讲要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见,当事人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当事人必须有违章行为存在。

这种违章行为,可能是事故中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交通违章行为有两种:一是作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交通法规所禁止的某种交通行为。二是不作为,即事故的当事人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所规定其应尽义务的交通行为。

其次,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当事人所实施的交通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后果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有实际损害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后果(包括造成后果的事态)和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管这种因果关系是什么性质,当事人必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典型案例】

章某是一名外地来京的打工仔。一天晚上9点左右,章某坐着老板贾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去城里送货。由于路上堵车,为了赶时间,章某驶进了二环的一段主路。在主路上,车突然熄火,贾某让章某下车看一下水厢是否有水。章某刚下车,这时一辆捷达车飞驰过来,将章某撞伤后逃走。事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捷达车发生事故后迅速逃离现场,按规定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贾某违反“农用运输车不准进三环以内道路行驶,并且车在出现故障后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规定,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而章某也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章某不能理解。为什么他被撞伤了还要承担责任?

【专家评析】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捷达车司机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贾某因违反《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农用运输车不准在三环路以内道路及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由于贾某驾驶农用车违反规定驶进二环主路,并在该车出现故障时,没有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章某而言,他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的规定,对该事故也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当然,应当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确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逃逸的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贾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章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承担的责任最小。

如果章某对交通管理部门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感到不满,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在此还应当注意的是,雇员只要在形式上从事与雇佣有关的活动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撞伤的,雇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雇主最终可以向事故负责人进行追偿。另外,由于在本案中,章某是由于雇主要求其下车检查的,所以对于章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雇主也应当一并承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共同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总体来讲,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归责问题上是有利于非机动车一方的。这主要是考虑到非机动车一方处于相对弱势方,而机动车都一般参加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规定,鲜明地体现了保护弱者、尊重生命的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是对一段时间某些地方实行“撞了白撞”制度的彻底否定。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归责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就是依据严格责任原则而规定的。此规定表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没有过错。

第二,在责任认定方面尽量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利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原则上要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不是免除!)责任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2、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3、对上述两点,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

另外,即使能够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仍然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宁某是某大型超市的行政主管。一日,公司因举行文体活动,允许员工提前下班。大约下午4点半左右,宁某驾驶白色桑塔纳沿市区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某电器商场门口时,某税务局职工薛某骑着自行车由东往南左转弯。对于这一突发情况,宁某来不及躲闪,立马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薛某被撞成重伤,自行车也因剧烈的碰撞而变形。同时,宁某因紧急刹车,头部撞在方向盘上。经交警现场勘查,宁某驾驶的桑塔纳在路中间偏右行驶,时速为50公里(发生事故时,该路段设有时速40公里的限速标志),同时从桑塔纳与自行车相撞的痕迹看,自行车在转弯时刚好在桑塔纳的停车距离之内,与桑塔纳呈直角状态。该路段有交通信号灯控制。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该认定书认定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正确吗?

【专家评析】

从本案的情况中,关键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共同违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现针对该问题,作如下解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可见,宁某在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以50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显然违反该条的规定,如果宁某能够严格按照限速标志,不超过4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发现前方有转弯的自行车后实施紧急刹车,或许可以避免这场事故的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一)项的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可见,薛某骑自行车由东往南左转弯,与桑塔纳车相撞,且转弯时恰好在桑塔纳停车范围之内,显然薛某在转弯时未注意避让直行的机动车,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存在违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过错,而且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如果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则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根据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适当减少宁某的责任,但宁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3.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宣讲要点】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这里的“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即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包括至今尚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第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首先,在划有非机动车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车道是非机动车的专用车道,机动车不得在该车道行驶,同样,非机动车也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其次,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畜力车不能超过2.6米。

第三,不得超过限速规定行使。

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