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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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

【典型案例】

2007年8月12日6时许,周某伙同程某等朋友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老南岗村以郝某偷东西为由,强行闯入郝某租住处进行搜查。随后,程某对被害人郝某进行搜身,从郝某的身上搜查一部手机,并质问郝某该手机是否系其盗窃所得。郝予以否认,程某以自己的手机损坏为由将郝某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及住处,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专家评析】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及其同伙未经郝某同意,无搜查权而强行进入郝某租住处进行非法搜查、搜身,严重侵犯了郝某的人身自由权及住宅安全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不过,由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只是周某等人进行下一步非法搜查的手段行为,非法搜查、搜身的行为才是周某等人非法侵入郝某租住处的目的行为,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目的罪即非法搜查罪论处。法院判决中没有提及对程某取走郝某手机行为的处理意见。程某等多人进入郝某租住处,实施非法搜查,构成非法搜查罪。在此过程中,程某因自己手机损坏,在搜查出郝某一部手机后临时起意并将其拿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存在多人威胁下郝某因恐惧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虽然手机价值不大,但是情节过于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谓住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解释,应当理解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至于该居住状态是合法还是非法,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当理解为合法住宅。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所谓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因为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关于住宅不受侵犯,有句广为人知的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住宅不受侵犯的神圣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合法的。所谓“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所谓“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住宅且未被同意进入或已经进入但已被要求退出,而强行进入或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2.非法侵入住宅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非法侵入住宅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入住宅的;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的;由邻里矛盾、私人纠纷引起而非法侵入住宅的;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的等情形。现实生活中,以为实施其他犯罪而侵入住宅的情形居多。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侵入住宅和其他犯罪之间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处罚时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直接以目的行为认定强奸罪,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但是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可以按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辱骂主人拒不退出的,由于辱骂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3.非法侵入住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般理解,非法侵入构成本罪的,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构成本罪的,是继续犯,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4.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5.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注意把握何谓“他人”。“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

其次,紧急避险、执行公务等合法的进入不能认定犯罪。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有权机关执行公务时,依照法律授权并遵照法定程序,可以进入居民住宅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三,注意把握何谓“住宅”。住宅是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本罪所称“住宅”不强调所有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也存在多样性,公寓、别墅、平房及临时搭建用于住人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经营的店铺,如果同时也是其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反之,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则不构成本罪。

6.如何区分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

区分非法搜查罪与非法入侵住宅罪,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侵犯的对象。非法搜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对象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7.对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如何处理?

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就直接定强奸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此时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08年4月28日,郑某因被实行计划生育实施了结扎节育手术便怀疑是被害人村委会主任刘某举报所致,为此产生怨恨。随后,郑某谋划采用泼洒粪水的方式报复刘某。2008年6月3日上午7时许,郑某携带装有粪水的塑料瓶、木棍窜至刘家,以不满计划生育之事与刘某发生争吵,刘某责令其退出自家住宅。郑某不但不听从劝教,并乘人不备用脚踢开刘家的厨房门,将携带的粪水泼洒至厨房灶台上,并用携带的木棍撬坏其灶台等物。法院经审理,判决郑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专家评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该罪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在于“不受欢迎”而非法进入,或者进入后因“不受欢迎”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本案中,郑昌因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产生不满,便采取报复手段,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并故意毁损、污损他人合法财产,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首先,作为同村邻居,郑某进入刘某家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接下来,郑某与住宅主人刘某发生冲突,刘某有权利要求郑某退出其住宅,郑某拒不退出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郑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原本为手段行为,其目的是采用泼洒粪水等方式对刘某举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予以报复。但是作为目的行为的泼洒粪水行为并不构成其他任何犯罪。因此,法院按郑某的手段行为即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郑某未经允许进入刘某家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这明显有悖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风俗习惯。比如,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农闲时分,邻居之间互相串门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住宅主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一般可以视为默许进入,不宜理解为不同意或者不允许进入。不考虑国情民俗,将未经明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律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方面不符合立法原意,另一方面打击面太广,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害无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十九、侮辱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侮辱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依法可以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追究,是指侮辱罪为亲告罪(绝对自诉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被害人“不告”则司法机关“不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应当追究,是指构成侮辱罪,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