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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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3)

【法条指引】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0.可以随便诽谤他人吗?

【宣讲要点】

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该行为。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利用文字或网络,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该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该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8月31日,一王某向民警反映,他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电话,男子指引他找到了一些网站,上面都是诽谤王某与一开店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信息。男子表示如果王某愿意“配合”一下,给点好处,就能屏蔽掉这些信息。看着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内容,王某随即向警方报了警。

警方迅速行动,民警先后赶赴多家网站注册地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过20余天的不懈追查,确定在网上发帖的嫌疑对象为姚某。民警将姚某抓获后,姚某对自己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8月的一天,姚某发觉有辆轿车停在钟某的店附近,他便猜测王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姚某通过查询得知了王某姓名。8月下旬,姚某在网络上发了一则捏造的信息,称钟某和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的一个礼拜内,国内多家网站转载了这一“信息”。正当姚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时,警方找到了他。

【专家评析】

当今社会,上网聊天、逛论坛、写博客已成为网络生活的重要部分。然而,如果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形式等在论坛、博客、网页上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发布、转贴致使他人名誉精神财产等受到损失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手段语言恶毒、后果严重地故意或无意诽谤他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本案中,姚某猜测王某与钟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在网络上发了一则捏造的信息,称钟某和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很明显,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应当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1.诬告陷害他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诬告陷害行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生活等问题,则不构成本行为。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如果没有告发,其陷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本行为的前提。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书面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有直接向司法、公安机关诬告的、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行为。行为人具有诬陷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诬陷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犯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摆脱困境,嫁祸于人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被诬告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3月8日晚,某派出所接到当地一男子电话报警,称其家中被盗走了现金3000元。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不料经过现场勘察和分析等后,民警发现贾某报案中存在一些疑点,便把贾某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在派出所里,贾某才向民警交代,他家中根本没有这笔现金。原来,贾某对邻居方某不满,当日傍晚贾某酒后同方某发生争执,在持刀将方某手部刺伤后,贾某还恶人先告状,打电话报警,诬告陷害邻居方某盗走其家中现金3000元等。公安机关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贾某行政拘留8天。

【专家评析】

本案中,贾总对邻居方某不满,故意捏造违法事实,诬告陷害方某,意图使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

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以诬告陷害罪论处。“情节严重”一般可从诬告陷害使用的手段,捏造事实的内容,诬告陷害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方面判断。

诬告陷害违法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其他区别体现在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既包括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也包括受到错误的治安行政责任追究,’后者仅限于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2.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自觉作证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证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确实的保护。但很多人不愿意做证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怕其本人或者亲友遭到打击报复。打击报复证人及其亲友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证人及其亲友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严重阻碍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必须予以惩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一些情节相对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也有必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为侵害的对象必须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姊妹。第二,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威胁”是指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将李某殴打成轻微伤。接报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王某认为,之所以他被罚,是因为刘某提供的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起了决定作用。于是,王某几次上门威胁刘某。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再次予以治安处罚。

【专家评析】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行政案件处罚、刑事案件的侦查、法院的审判等过程中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还原事实真相,防止证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作出不公正的证言,保障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保证行政和司法秩序的正常进行,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各国均对证人作证在法律上作了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因刘某的证言在王某的治安处罚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王某便威胁刘某,对证人刘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明显是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只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3.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违法吗?

【宣讲要点】

随着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趁机给他人传送****、侮辱、恐吓等骚扰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不仅仅是指通过手机发短信,而且还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提及的****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