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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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治安处罚基本常识(3)

【典型案例】

在某航班上,有一男子醉酒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登机口廊桥内就听见一男子大声叫嚷道:“你们怎么服务的!我没有喝醉!你们给我个说法!”他不断摔打自己的行李箱,还捶胸顿足。乘务员介绍,该男子登机时已闻到他身上的酒气,上飞机后他又要求乘务员给他检查行李箱的扣子,保证每一个都扣好,并多次言语挑衅乘务员,还与周围劝说的旅客发生冲突。机上安全员劝阻无效后只好将该男子控制并带下飞机。这名姓王的旅客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依然大吵大闹,民警给他做了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属醉酒状态,只能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酒醒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经了解,王某来京与朋友谈事后准备飞往成都,临行前与朋友喝了不少酒,上飞机后,酒劲发作,发生了上述闹剧,造成了该航班延误50分钟。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千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生活中常见的多为生理性醉酒者犯罪。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中,王某喝了不少酒,上飞机后,酒劲发作闹事,造成了航班延误50分钟。很明显,王某是心理性醉酒,因此,依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千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提醒大家的是,乘飞机外出,图的是平安顺畅,如果酒后在机场或飞机上闹事,不仅影响了其他人,还耽误自身行程。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9.病理性醉酒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会受到处罚?

【宣讲要点】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后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井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如此,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酒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应当给予处罚。

但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故意饮酒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应当给予处罚。

【典型案例】

马某某与妻子江某在自己居住的街巷设一饮食小排挡。后章某与妻子郭某在其邻边也设一饮食小排挡。一日,马某某与一朋友在自家排挡吃饭、喝酒后,坐在凳子上唠唠叨叨,自言自语几分钟,然后起身拿了一把菜刀,二话不说,朝章某背上砍一刀,将其砍伤。章某被送到医院治伤,经鉴定系轻微伤。马某某当即被派出所依法传唤,接受讯问时,不能说明发生的事。事后,马某某的妻子江某向派出所提供了两年前省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马某某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即酒精所致间歇性精神病)。此次,经鉴定马某某仍系“酒精性精神障碍”。马某某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专家评析】

病理性醉酒。这是基于人体的一种病态。有这种病态的人,只要偶尔饮少量的酒就会出现深度的中毒现象,引起病情发作而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实施行为以后,这类人对其病理性醉酒的行为均失去记忆。现代司法精神病学对此一致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严重的精神病,行为人对其陷于病理性醉酒状态是无法控制的。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责任能力。本案中,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但是,马某某早在两年前就知道自己有“酒精性精神障碍”,因此,不排除马某某故意醉酒。因此,马某某依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0.有共同违法行为怎么办?

【宣讲要点】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行为主体应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与14周岁以下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不是共同行为,而是行为人的单独行为。第二,多个行为人必须有同一违法故意,即多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这种同一违法故意一般体现为共谋。如果多个行为没有共谋.只是恰好同时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则不是共同行为。第三,多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为了共同的违法目的而实施的,多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完成某一违法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处罚是按照其行为的作用处罚。行为的作用是指每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活动中的作用,如组织、领导、指挥作用还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3.教唆是指唆使、怂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通过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得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诱骗是指以隐瞒后果等手段,使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三种情形,不论行为人是否直接参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实施,都视为其自身实施了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而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

某市水泥厂女职工南某某与本厂女职工曾某某素来不和。5月的一天近中午,南某某与曾某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双方均未造成伤害后果)。南某某丈夫孙某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某骂架,并拣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某乘曾某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行为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教唆他人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孙某某拉起妻子找到曾某某骂架,并拣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可见,其实施了教唆行为,南某某在孙某某的教唆下,造成曾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因此,两人构成共同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1.有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要分别裁决,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实施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种一种地分别进行裁决,有几种违法行为就作出几个裁决书。分别裁决有利于分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明确责任,为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提供方便。

合并执行也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可以合并到一起执行,比如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无法合并执行、两个警告也无法合并执行。只有同是罚款或同是行政拘留的处罚才可以合并执行。

分别决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同种行为,则不能适用分别决定的规定,则也不存在合并拘留处罚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决定结果必须都是行政拘留,如果既有拘留,还有罚款等治安处罚,只能是分别处罚,不得合并或者折合拘留执行。最后,合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天,即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期限合并后的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即使简单相加已经远远超出20天。

【典型案例】

7月2日,冉某与其妻李某到张某家收取尚欠多年的水泥款,由于张某家无钱偿还,李某与张某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李某便去抱张某家的电视机,张某便用开水泼向李某将其烫伤(轻伤),李某放下电视后与张某发生厮打,张某之父一瓢开水泼去,误伤了张某,冉某见妻子被张某烫伤后,便跑去将张某按在公路上进行殴打,致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之父见自己的女儿被冉某殴打便用开水泼向冉某,致冉某重伤,后张某的弟弟、外甥赶到现场,与张某之父立起手持钢筋追打冉某未果,即返回对李某进行殴打,与此同时冉某又返回张某家,将张某家的灶台、铁锅损坏。县公安局分别给予冉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罚款己缴清)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殴打他人与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两个行为。应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冉某的行为是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二是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