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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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工伤认定(8)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8.职工在与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的搏斗中负伤是否属于工伤?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单位职工在过铁路道口时,看到在道口附近有个小孩正牵着一头牛过铁路,这时,前方恰好有一辆满载旅客的列车驶来,该职工赶紧过去将牛牵走并将小孩推出铁道。列车安全地通过了,可该职工却因来不及跑开,被列车撞成重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应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

丁某2007年大学毕业就来到外贸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家住外地,领导把丁某安排到了公司的单身宿舍里。

2012年某月的一天晚上,丁某突然听到隔壁有响声,觉得不对劲。原来是有人入室盗窃,隔壁宿舍的同事们都还没回来,丁某只能一个人冲了上去,那个小偷拔出一把刀向丁某扑来,丁某胳膊和肚子相继被刺伤,小偷趁机逃跑。

后来,丁某住院期间总共花去6000多元的医疗费。单位给丁某送来了1000元钱,表扬丁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一些学校邀请丁某出院以后去做报告,当时丁某有一种成为英雄的感觉。可后来的事就让丁某高兴不起来了,丁某认为自己是在单位宿舍中与犯罪分子搏斗中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丁某的公司认为丁某的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丁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作出不是工伤的决定。

【专家评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另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业病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丁某是在下班后发生上述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的联系,不属于上述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

其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受到的伤害虽然与工作无关,但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受伤,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与鼓励,法律规定也应视同工伤。因此,丁某与犯罪分子搏斗的行为除了维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外,也保护了公司宿舍的财产安全,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鼓励,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的规定,受伤应当视为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单位不同意丁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丁某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丁某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丁某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要求赔偿。丁某是在公司单身宿舍与犯罪分子搏斗受伤的,也说明了公司对单身宿舍的安全管理出了问题,从而造成犯罪分子入室盗窃,对于丁某的受伤单位也有一定的过错,丁某可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他们应当给予丁某适当的赔偿。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9.职工在抢险过程中不幸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宣讲要点】

职工在抢险过程中不幸身亡的,属于工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要求。

【典型案例】

徐某一直在家务农,公婆已有七旬,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负担很重,日子过得很艰难。后来多亏朋友帮忙,让丈夫老杜在城里找了份工作,家里的生活才稍微轻松些。徐某丈夫老杜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

某月6日晚上,距外贸公司不远的一家电影院突然着火,老杜听说电影院里是一所小学包场,里面还有很多学生没出来就急了,二话没说就冲进去救人。他一次就领出来十几个孩子,当他第二次冲进去后,就再也没有出来。

老杜的死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成了人人学习的榜样,老杜的公司给了徐某2000元钱算是慰问金,有关机构还为徐某家组织了一次捐款。老杜生前毕竟是徐某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以后的生活只靠这点慰问金是不够的。有人告诉徐某,老杜的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工伤,徐某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徐某向老杜的公司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了拒绝。该外贸公司认为老杜是在电影院里救人时死亡,而并非为了保护公司财产,因此,不属于因工致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专家评析】

徐某向外贸公司要求给予徐某丈夫因工死亡的待遇是正确的,外贸公司也应当满足徐某的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可以看出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徐某丈夫的工作是仓库保管员,时间具有连续性,所以,徐某丈夫的死亡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导致徐某丈夫死亡的原因是出现电影院失火这种情急情况,他为了抢救火中学生的生命而冲进火海,并在抢险中牺牲。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确实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而且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内或因工作原因死亡。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几种虽然与工作没有关系,但为了一些特殊的原因也应视同工伤的情形:(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了表彰职工的敬业精神和为所在单位作出的贡献,视同工伤;(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为表彰功劳而抚恤伤害,也应视为工伤;(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鼓励,所以也视同工伤。徐某丈夫参与救火以及在火中救人的行为属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为全社会肯定和学习,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应该视同工伤。对于上述视同工伤的情形,除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不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情形与认定为工伤的一样,享受全部工伤待遇。所以,老杜因工死亡,徐某作为配偶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