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21545000000021

第21章 工伤保险待遇(5)

11.发生工伤后职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一, 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六,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七,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足金、一次性医疗补足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每一名工伤者都能同时领取上述补助金,有可能工伤职工只能领取其中一项或者两项。

【典型案例】

汤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500元。5月汤某在工作时间不小心被机器压断一根手指,伤愈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在他治疗期间,建筑公司只向他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此后便不再过问。

【专家评析】

本案中,汤某可以要求所在的建筑公司报销手术费、医药费、挂号费、膳食补助费、就诊路费等所有治疗费用,以及7个月的本人工资;合同期满或汤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助金和工伤补偿金。而且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手续,造成他无法获得有关补偿金,对此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营养费属于工伤待遇的范围吗?

【宣讲要点】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由此可见,营养费不属于工伤待遇范围。

【典型案例】

顾某系某锌业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作中顾某被钢管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之后,顾某要求支付其此次工伤所花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因数额与项目发生争议,顾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营养费的请求不属工伤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中,顾某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和第36条的规定,顾某有权获得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营养费并不属工伤赔偿范围,其要求支付营养费于法无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一到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宣讲要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除这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在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由于工伤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如以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典型案例】

姜某是某商场的装卸工,他在仓库卸货时,不小心砸伤脚部,住院二十多天,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由于不能胜任原工作,只好退出工作岗位。期间商场均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向他支付相关费用后,让他自己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残疾在家的姜某不知怎么申领工伤补助金和津贴。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至于具体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依据2012年2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进行办理。根据该规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第二,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业务部门则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业务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如果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业务部门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工伤五至六级伤残应享受什么待遇?

【宣讲要点】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结合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合从事的工作。因为工伤职工尚有部分工作能力,这对于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对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