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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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工伤保险待遇(8)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案例】

黄某是温度计厂生产车间的工人。黄某的工作在生产第一线,天天要直接接触水银,并没有什么太好的防护措施,上班就是带着普通的手套和口罩。工厂职工都知道这样会严重危害到身体健康。说实话,要不是没有什么文化,又需要靠黄某来养活全家,黄某是不会做这份工作的。

前不久,黄某常常感到浑身酸痛,尤其是腰疼的厉害,同事提醒黄某可能是汞中毒,黄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结论正如同事所说,是中度汞中毒。听工友说以前厂里有几个同事也出现过这样的病症,但厂里没有太重视,也没有因此而改善劳动条件。

随后的治疗中,黄某花去两万多元医疗费。工厂为黄某支付了一万元以后,看到黄某无法继续工作便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再为黄某支付治疗费用。黄某平时没有什么积蓄,现在家里为黄某又欠下不少钱。后来有人告诉黄某,这种情况属于职业病,应该找单位解决。但黄某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不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家评析】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黄某的情况的确应该属于职业病的范畴,理应得到温度计厂的合理赔偿。

本案中,导致黄某汞中毒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强度大和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同时,黄某并不是唯一发病的人,其他工友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症状,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黄某患的是职业病。另外,“混身酸痛、腰部剧烈疼痛”就是汞中毒这种职业病的特定临床表现。由此种种情况表明,黄某患的就是汞中毒,属典型的职业病。因此,黄某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黄某的单位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黄某因汞中毒而患上职业病,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同时,该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因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仅可以报销全部医疗费用,还应由单位支付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黄某身上还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的情况,黄某还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如果黄某的生活自理有困难的,黄某也有权要求每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本地区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温度计厂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在黄某患了职业病后,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因此也不能成为不给予黄某工伤待遇的理由。

综上所述,黄某应该先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然后可以和单位协商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和单位协商不成,黄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21.患职业病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宣讲要点】

目前,职业病人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部分:

(1)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

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全额报销;经批准往外地治疗的,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终结后待遇。

护理费:医疗终结后需要护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康复器具费:工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残疾后,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费用,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的费用。

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7-18个月不等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21-27个月不等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足金: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辞职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足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津贴: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月75%一90%不等计发,直至本人死亡;被鉴定为5——6级残疾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异地安置费: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按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