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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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宪法基本知识(2)

第二,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共同纲领》颁布后,人民民主政权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并逐步巩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先后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陆续建立。在人民民主政权建立过程中,各地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推选或者特邀的方式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会议,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社会事务。至1952年底,全国各省、直辖市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和绝大部分的乡,都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的条件基本成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人民民主政权,紧迫地提上了国家议事日程。

第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逐步建立。

建国后,经过努力,遭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迅速得到全面恢复,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全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已清晰可循。

第四,制宪理论基本成熟。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理念,指出中国革命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政治上自由、经济上繁荣和文化上文明先进的中国。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使政权机关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适应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解放战争后期,******同志发表了《论人民民主****》,系统地论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1954年,******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了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的论断。他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搞宪法应有科学的态度。宪法一经制定就必须实行。******宪法理论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并决定成立以******同志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同志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央拟订的宪法草案初稿,以此作为宪法草案的基础。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宪法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8.现行宪法进行过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改革开放不断变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宪法的有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变化,相应地对宪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大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作过四次修改,共31条。

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共2条,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2)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是:(1)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2)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十七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3)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4)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5)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9.什么是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对于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宪法,具有重要作用:

(1)阐释宪法精神;

(2)补充宪法缺漏;

(3)适应社会发展;

(4)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

(5)判定违宪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不同种类:

(1)根据解释的目的和意义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与违宪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与系统解释;

(3)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

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是在国家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下制定的,它删去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只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1978年宪法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仅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且把解释宪法和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明确规定下来。1982年宪法在确认1978年宪法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而使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化。

10.宪法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概括起来,各国普遍采用的宪法解释原则主要有四条:

第一,恪守宪法精神原则。

宪法解释活动必须始终恪守并维护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不能与之相悖。否则,宪法的权威、法制的统一就无法维护。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是维系国家宪法制度的基础。因此,恪守宪法精神是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

第二,适应社会需要原则。

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逻辑基础在于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解释将丧失其存在的正当性。当然,适应社会需要必须在恪守宪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一切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宪法解释作为宪法解释主体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专门活动,同样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宪法解释程序的设定,不仅能够规范、制约宪法解释权的行使,而且也是确保宪法解释权合理运作的有效措施。一般说来,宪法解释需要经过提起、审议和公布三道程序。

第四,系统整体解释原则。

任何一部宪法都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内容、条文、结构之间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因此,宪法解释主体在对一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时,不能孤立地进行,而要将这项规范置于宪法系统之下,综合考虑宪法的精神、原则以及这项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整体的观点来阐明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系统整体解释原则的功能就在于维护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避免宪法规范相互矛盾。

11.什么是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即违宪审查,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