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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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国家机构(5)

3.坚持接受本级人大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受其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报告行使监督权的情况,通常是在每年的人大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一并对监督工作作出报告,一般不单独报告。

4.坚持公开原则

为保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督促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一府两院”也是一种督促,有利于他们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公布的形式,包括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在人大网上公布,在报纸上登载等。同时,常委会会议通常都公开举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这也是公开的重要方式。

17.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哪些形式?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原则、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内容一般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实施的一定的行为,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或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针对行政、审判与检察机关等作出的规范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等进行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和手段: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一般分三个层次:人大会议(在每年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全面的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举行例会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专门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审议好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工作。

(2)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

此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针对不了解或者需要问责事项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报告;罢免、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对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令其去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也是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

18.各级人大常委会怎样选择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为了使专项工作报告议题选定规范化、科学化,防止随意向,保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监督法第九条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

1.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它能够比较系统地发现法律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也是人民群众所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出问题,可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

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代表提出的建议质量越来越高,很多都是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而提出的。我国代表实行兼职制,代表不脱离本职工作,对社会实际有深刻的了解和把握,因而所提出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是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重要来源。

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各项议案、各项报告时发表审议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中以及通过提出议案建议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直接就选题提出的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成员在研究相关工作时提出的问题等。

4.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法宝。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建议就此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或检举。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了解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治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都是确定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依据。

6.其他途径发现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途径不限于上述五个方面,其他渠道反映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新闻舆论反映、报道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查批准决算等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都可以作为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所考虑的因素。

除了人大常委会根据反映的问题主动确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外,“一府两院”也可以主动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也应当是属于设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不应是一般性问题。

19.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20.各级人大常委会怎样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后,具体的组织实施由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根据监督法,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单独组织执法检查,但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级,执法检查主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联系和协调。具体哪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哪一部法律的执法检查的工作,执法检查计划中应予以明确。有时也会由两个专门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如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就是由财经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的。

相关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在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组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步骤方式等内容。为了使方案更加切合实际,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前期调研。常委会办公厅或办公室应当与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对方案进行统筹协调,尽量避免检查的时间和地点过于集中和重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执法检查组在正式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有关主管机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监察工作。执法检查组在地方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检查活动结束时,视工作需要,可以向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法律实施的相关部门反馈所了解的情况,但不宜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应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而不应直接处理。赴地方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小组的汇报,研究向常委会回报的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主管机关交换意见。

21.哪些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个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有些问题则具有地域特殊性。但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限,不可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普遍进行检查,因此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个,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仅限于两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由于市、县的区域较小,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就不应再委托下级人大进行执法检查。

委托检查,是请被委托的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在当地的实施情况,被委托的人大常委会代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大常委会,目的是帮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不是要被委托者“自查”。被委托者进行委托检查时,不仅要检查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还要检查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情况。

22.“一府两院”应如何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后,监督工作并没有完结,还需要相关从事保证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然后将其连同报告一并送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研究处理。对于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法律、法规实施工程中穿牛仔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可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