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制度
21545100000034

第34章 国家机构(12)

8.******行政机构如何设置?

不同类别的******机构,其设置程序有所不同。******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变更或者合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决定。

设立******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3)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4)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5)机构的编制。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2)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3)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决定。

9.******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如何设置?

******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批准。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增设******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行政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名称。

10.审计机关的职能和地位是什么?

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审计机关,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专司审计监督的行政机关。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财政收支”是指依照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1)行政事业性收费;(2)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3)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4)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5)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都应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各部门受******领导,通常表现为由******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分管,然后向总理报告。审计机关则有所不同,它既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又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设立的审计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规定的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规定,旨在赋予审计机关一定的权威,保证它能够履行职责。如果审计机关不能独立行使监督权,就无法监督不合法、不合理的收支活动。

第四节**************

1.为什么要设立**************?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军队。****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战争中逐步形成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党内不再设**************。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但国防委员会“在实质上是一个有利于对敌斗争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1954年9月28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重新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的设置,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宪法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均简称“**************”,两个机构的组成人员、领导机构相同。

设立国家的**************是有关国家体制和军事领导体制的重要改革。在国家的**************成立后,****中央军事委员会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这样的领导体制,既保证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又加强了军队各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

2.**************的性质、地位如何?

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一规定表明,**************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国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现行宪法将**************单列一节,第九十四条规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军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军委主席对中央军委的工作负全责,而不像行政机关那样,由******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这是军事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说明中央军委比******具有更高的集中程度和个人责任程度,也体现出**************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3.**************是如何组成的,任期如何?

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考虑到军事领导工作的特殊性,********没有任职届数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

4.**************的职权是什么?

**************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能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完成宪法赋予人民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和努力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使命。根据国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依据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8)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9)会同******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根据国防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并可与******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

5.**************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

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主席负责制。”这一规定表明,**************在组织形式上是一个集体组成的国家机关,但其领导体制是首长负责制。主要表现在:

(1)**************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3)**************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有关重大问题必须经**************讨论决定,**************主席领导**************的工作。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地方政权体制?

我国的地方政权一般分三级,有的是四级。根据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三级。在设立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则为四级,即: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即凡属一级行政区划都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我国政权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任务是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和批准的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就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接受双重领导,在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又要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的领导,必须贯彻执行******发布的行政法规、采取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命令、决定。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服从******的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