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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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家庭关系(9)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给吴甲孩子结婚用10000元是吴某生前已经赠与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应当在继承的范围之内。吴某以吴乙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8000元应当作为遗产,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将一部分存款以吴乙名义存入银行,说明吴某有意将该存款赠与吴乙,不应再作为遗产加以继承,吴某以个人名义的存款可以作为遗产共同继承。此外,吴某给吴甲的儿子结婚用的10000元,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吴甲应当予以归还,然后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

【专家评析】

本案中,吴某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吴某给吴甲的儿子结婚用的10000元不能作为遗产加以继承。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和综合吴某的经济状况,这笔财产应当视为吴某出于对晚辈的关心和爱护,为帮助其顺利结婚和希望吴甲之子在婚后生活美满而赠予的财产。如果将该笔财产作为吴某的遗产,由吴甲和吴甲之子归还后再加以继承,显然违背了老人生前的意愿,辜负了老人的一片爱心。吴某以吴乙的名义存入银行的28000元应当作为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该笔遗产虽然是以吴乙的名义存入银行,但存折和密码均由吴某自己保管。这说明吴某没有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吴乙的意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由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至于吴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20000元,应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一般来说,被继承人给自己晚辈亲属结婚、买房、生子的钱和财物,应当认定为是赠与,除非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是一种借贷行为。被继承人以他人名义开户、自己持有存折和密码,因为钱还在自己的掌握中,并没有实际交付,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该财产应归属遗产。针对该种情况,一方面被继承人应当在生前把自己的财产的处理明确化,以防事后因财产继承造成家庭不睦,另一方面,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5、被继承人同时死亡,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宣讲要点】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典型案例】

阮某(男)与谢某(女)于2008年结婚。谢某与前夫生有一男王某,未随两人共同生活。婚后,两人居住在阮某于2006年购置的一栋别墅中。2010年12月,阮某与谢某不幸在别墅中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一起枪杀。阮某与谢某死亡后,经清理两人的遗产包括:别墅一栋,别墅内有两人结婚后购置的家具、电器、衣物、首饰和其他生活用品;两人婚后的存款150000元;阮某死亡后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80000元。遗产由阮某的父母管理。阮某的父母为安葬死者支付了丧葬费25000元。阮某和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8000元,由阮某父母代为偿还。2011年10月,阮某的父母与谢某的惟一法定继承人王某因分割遗产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作为谢某惟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谢某的全部遗产。阮某的父母答辩称,王某争议的遗产超出了谢某遗产的范围,请求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人的遗产中,阮某于2006年购置的一栋别墅、阮某死亡后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80000元为阮某的个人财产;两人结婚后购置的家具、电器、衣物、首饰和其他生活用品和两人婚后的存款150000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阮某的父母为安葬两人支付的丧葬费25000元应当从两人的遗产中扣除;阮某和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8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以两人的遗产清偿。阮某个人财产及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阮某遗产。由于阮某先于谢某被枪杀,其遗产应当由阮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阮某的父母和配偶谢某继承。谢某死亡后,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惟一法定继承人王某转继承。王某应当继承的遗产包括阮某与谢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由谢某继承的阮某的遗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被继承人被枪击的先后断定其死亡的顺序。根据法医的鉴定,阮某先于谢某被枪击,但时间相距极近,且谢某受伤部位更接近生命中枢。案发后,两人均已死亡,因此,无法准确判断两人的死亡顺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推定阮某和谢某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阮某的个人财产别墅一栋、人身保险赔偿金80000元和阮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当由其父母继承;谢某的遗产,即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人结婚后购置的家具、电器、衣物、首饰和其他生活用品和两人婚后的存款150000元)的一半由谢某的惟一法定继承人王某继承。阮某与谢某的丧葬费和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遗产中扣除。

【专家评析】

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顺序。它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在两个被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情形下,继承人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决定是否要确定死亡顺序。死亡顺序有时可以通过法医鉴定鉴定出来。但本案中,阮某和谢某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一起枪杀,案发后,两人均已死亡,法医鉴定无法准确判断两人的死亡顺序,也不能简单地以被继承人被枪击的先后断定其死亡的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应推定阮某与谢某同时死亡,两人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他们各自的遗产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阮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阮某的父母;谢某的法定继承人是谢某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阮某的个人财产有别墅一栋、人身保险赔偿金80000元和阮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当由其父母继承;阮某与谢某的丧葬费25000和夫妻共同债务18000元应当从两人的存款中扣除,剩余的存款10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阮某的部分(53500元)由其父母继承,谢某的部分由王某继承。两人共同财产中的家具、电器、衣物、首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等,应当按照不损伤财产价值和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均等分割,由两人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6、法定继承人同时又是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配?

【宣讲要点】

处理好遗产分配关系,关键是要搞清楚几个概念,确定好继承人的地位。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的一种继承形式。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在以上概念中,取得继承权的人分别称为(普通)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当某一继承人兼具(普通)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身份时,要按照继承发生的顺序,依次划分好继承遗产的份额。

【典型案例】

陈某(男)与郑某(女)有三个子女:长子陈甲、次子陈乙、长女陈丙。陈甲与魏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陈某某。两人于2002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陈某某由陈甲抚养。2005年,陈甲在一次空难中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民航局支付赔偿金72560元;陈甲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抚恤金2965元、安葬费800元,按月付给陈某某生活补助费每月59.80元。上述款项由郑某领取,并从中支付了陈甲的安葬费7260元。陈甲死亡后,陈某某随郑某生活,经其母魏某同意,被送进某小学读书。郑某为其支付学费14535元。2006年,陈某死亡。同年底,陈某某回到母亲魏某身边生活。但陈甲的遗产未分割。2007年,陈某某因索要遗产与郑某发生纠纷,由其母魏某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其父遗产中应得的份额8万元。郑某辩称,陈甲遇难后所得的上述款项属实,但安葬陈甲和支付陈某某的学费已花去2万余元,陈某某实际应得的款项为44292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陈甲的保险赔款和赔偿金共计172560元,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某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应当适当多分遗产。被继承人陈甲的上述遗产依法应由其母郑某、其父陈某各自继承55020元,由其子陈某某继承62520元。郑某称为安葬陈甲和支付陈某某的学费开支的2万多元应从遗产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陈甲所在单位给付的抚恤金2965元不属遗产范围,应由与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分享,即由郑某、陈某和陈某某各分得98830元。陈某某的生活费归其个人所有。陈某去世后,其所遗遗产56008元,先析出半数28004元归其妻郑某所有,剩余部分由郑某、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7001元。陈甲先于其父死亡,其所继承的部分由其晚辈直系亲属即陈某某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