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与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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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结婚(1)

1、继兄妹之间能否结婚?

【宣讲要点】

我们一般都知道,同胞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由于具有自然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结婚的,但继兄妹之间能否结婚呢?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如果继兄妹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缘关系,是可以结婚的。

【典型案例】

胡某(男)与薛某(女)于2011年结婚。结婚时,胡某带有与前妻所生之子胡某某(20岁);薛某带有与前夫所生之女张某某。婚后,一家四口相处得比较融洽,特别是胡某某与张某某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关心,互相帮助,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意。2013年11月,胡某某22岁,张某某20岁,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的群众也表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关系,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行为。胡某某与张某某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随母亲改嫁到胡家后,与胡某和胡某某是继父女和继兄妹的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张某某与胡某形成了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张某某与胡某具有父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胡某某具有兄妹间的法律关系是兄妹关系。按照《婚姻法》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两人不能结婚。同时,两人的婚姻也必然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舆论所不容。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薛某再婚时,胡某某与张某某均已成年。再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互相照顾,是情理之中,但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就形成了抚养关系。胡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婚姻法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只是一般的继父女关系,而胡某某与张某某也只是一般的继兄妹关系。两人既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只是一种基于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所以应当准予结婚。

【专家评析】

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对于亲属之间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有三类:一是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直系血亲就是相互之间有直接自然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是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旁系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人,包括除直系血亲之外的,在血统上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叔(伯)姑、姨舅、侄甥等人。三代是指从自己这一代算起,向上推数三代和向下推数三代。从自己数到父母算是第二代,数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这是上三代。从自己推算到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下三代。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同源而出的旁系血亲;三是禁止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的直系血亲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他们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上确认他们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也禁止结婚。”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即使在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后,考虑到社会的伦理道德的要求和各种可能存在的客观情况,也不应准予结婚。

但三代以内的旁系拟制血亲是否准予结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拟制血亲仅限于直系血亲,如第26条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规定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法律对旁系拟制血亲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显然是考虑到旁系拟制血亲之间的伦理关系和现实生活关系较之直系拟制血亲更为间接和灵活。法律不应过分地干预和苛求。所以,不应把法律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简单地套用到拟制的旁系血亲上。对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应当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在本案中,胡某与薛某再婚时,胡某某与张某某均已成年,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与事实不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胡某与张某某之间是一般的继父女关系;薛某与胡某某之间是一般的继母子关系,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胡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是一般的继兄妹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两人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结婚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优生学、遗传学的规律,应当准予结婚。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所规范的也只是直系的拟制血亲之间的行为。胡某某与张某某作为拟制的旁系血亲,不在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内。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彼此之间的感情基础和双方父母的态度以及周围群众的反映,灵活处理。对不宜结婚的,应当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建议其不结婚。如果双方坚持结婚的,应当准予结婚。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养父女之间能否结婚?

【宣讲要点】

养父与养女之间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一长有的会产生男女感情,虽然二者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只是拟制的血缘关系,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生育方面障碍,但养父女之间是不允许结婚的。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养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二是为了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利。三是依据我国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有违社会伦理。

【典型案例】

张某(男)与王某(女)婚后一直无子女。1988年,两人收养了一名7岁的女孩为养女,取名张某某。1993年,王某因病去世,张某未再婚,独自将张某某抚养成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张某与张某某产生了感情。张某某成年后,对身边的追求者一一拒绝并向张某表达了爱意。张某某表示:为了报答张某多年来的养育之恩,非张某不嫁。张某深受感动。2003年11月,张某和张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张某某可以结婚。养父与养女只是拟制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禁止拟制血亲结婚,仅仅限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张某和张某某如果先解除其养父与养女关系,可以准予其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准许张某与张某某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直系血亲应当包括直系自然血亲和直系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无论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不应准许结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直系拟制血亲之间结婚。这样既符合社会的伦理观念,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其长辈身份逼迫养子女或继子女与自己结婚,维护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上述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是法律所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是否包括直系拟制血亲。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虽然不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法律赋予了与自然血亲关系同等的效力。在本案中,张某与张某某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张某与张某某不能结婚。这也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对于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在内一直视为乱伦,为社会所不容。因此,即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再结婚,他们也同样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婚后的生活也会笼罩在阴影之中。禁止有拟制血亲关系的人结婚,同样也是在保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表兄妹之间做了绝育手术后能否结婚?

【宣讲要点】

众所周知,法律之所以禁止表兄妹等近亲结婚,主要是因为从遗传学的角度考虑,近亲结婚导致后代患上严重遗传疾病的概率很高,一旦生出有严重缺陷孩子,对家庭和社会都是很不利的。那么如果做了绝育手术后,是不是就可以结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

【典型案例】

王某(男)与张某(女)是表兄妹关系。两人青梅竹马,自幼一起长大,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意。大学期间,两人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王某与张某到同一所城市工作,两人计划结婚。但考虑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和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王某与张某十分苦恼。经过再三考虑,两人认为:法律之所以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使后代患上严重的遗传疾病,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如果结婚之后不生育,法律禁止近亲结婚的根据也就不存在了。于是,两人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以示其结婚之后不生育的决心。2001年11月,王某和张某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准予王某与张某结婚。两人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因此,他们结婚不会因为违反优生学和遗传学规律,造成严重危害后代健康的后果。法律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方面的考虑,而不是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在我国,人们素有“舅表婚,亲上亲”的传统观念。如果不让王某与张某结婚,既有悖情理,也不符合中国特殊的社会传统和婚姻观念。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准许王某与张某结婚。《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该规定属于具有强制性的禁止性规范,不允许随意变通适用。从王某与张某的自身情况看,两人现在愿意以终身不育为代价,换取建立婚姻关系,但结婚以后,两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对终身无法生育子女感到懊悔,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如果两人在婚后设法恢复生育能力,法律也无法阻止。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不应当准许两人结婚。

【专家评析】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这一方面是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遗传学和优生学的原理证明近亲结婚有很大的危害。人类有多种遗传疾病,其中有几百种是隐性遗传疾病。在正常人群中,几乎每个人都有五、六种这种致病基因。每个个体带有的这种致病基因并不相同。由于显性基因的存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病。但如果血缘过近的人结婚,容易使双方从共同祖先那里获得的相同的病态基因在后代的体内相遇和集中(遗传学上称之为“纯合”),生出素质低劣的孩子。此外,根据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传统,认为近亲结婚有伤风化,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因此,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质量,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保障优生优育,同时尊重人们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