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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处理(1)

1、劳动争议发生后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讲要点】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决。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同时,我国法律法规也规定,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必经程序,一般而言,不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拒绝受理。

【典型案例】

2001年1月,某市化工厂雇佣了50名农村工人,对其生产的香皂进行手工包装。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月工资220元。同年6月,厂里采纳了技术科的建议,决定购买香皂包装机械,实行自动化,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从长远来看还节约资金。同年11月25日,香皂包装机械阿运到化工厂开始安装调试。厂里书面通知50名雇工,不久香皂机就要投入使用,希望他们能够及时重新联系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履行1年,2002年1月全部雇工应离开化工厂,厂里对此表示歉意,愿意给每人1月全部雇工应离开化工厂,厂里对此表示歉意,愿意给每个人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有的民工表示反对,认为既然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厂里多次派人与这批人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1月,化工厂宣布劳动合同解除。赵某等十几名工人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便告诉他们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家评析】

首先,本案中,法院对于赵某等人起诉的处理是正确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及第83条的规定,仲裁实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行仲裁。其次,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化工厂可以解除这份劳动合同,而且其处理也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合同订立时,化工厂并没有购买香皂包装机械,使得化工厂需人工包装的情况不存在了,可以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此厂里也及时作了书面通知,并和工人多次进行协商,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化工厂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劳动合同的解除,显然是化工厂的原因,因此应当给予工人适当的补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能否就时效问题再进行审查?

【宣讲要点】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仲裁具有排斥司法裁判的效力。劳动争议作为一种民事争议,在处理的过程中,司法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至上的效力。劳动争议的仲裁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当接受司法的审查。

【典型案例】

王某是农村户口,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2000年11月,王某到县城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每月完成的销售额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提成3%,年终结算。2003年1月至10月期间,王某共超额完成销售任务35万元,应得奖金10500元。2003年11月8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未续签合同。王某停止到公司上班,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王某的提成奖金。2004年2月5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称自己曾在2004年1月15日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复:一周内支付,有在场的同事证明。仲裁庭据此认定:2003年11月8日为王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日。2004年1月15日,王某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并得到公司负责人的口头承诺,仲裁时效中断。新的仲裁时效从公司负责人承诺的支付期限届满后,即2004年1月22日起算。王某于2004年2月5日提请仲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仲裁庭经合议后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王某提成奖金10500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某主张自己于2004年1月15日曾到公司索要奖金,公司负责人曾口头承诺支付奖金,并有同事证明,但公司经理予以否认,王某亦未取得公司同事的书面证言。

【专家评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仲裁具有排斥司法裁判的效力。劳动争议作为一种民事争议,在处理的过程中,司法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至上的效力。劳动争议的仲裁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当接受司法的审查。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王某的提成奖金。仲裁结果在实体上是正确的。但王某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其实体权利。《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王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即2003年11月8日,王某应当在60日内,即2004年1月8日前提出仲裁申请。王某未在此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而是迟至2004年2月2日才提请仲裁,已经超出了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仲裁裁决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在程序上是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主张其曾在2004年1月15日到公司索要应得奖金,但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无法采信,所以不能认为本案中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3、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不予执行?

【宣讲要点】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和程序部分进行审查。对于程序或实体上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典型案例】

农民工李某于2001年10月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到该企业做工。由于该企业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结算李某的工资。李某在向企业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经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由某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李某的工资。某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003年3月,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当地人民法院在对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时查明,李某与某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有关的仲裁条款,事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和程序部分进行审查。对于程序或实体上有错误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本案中,李某与某外资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没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李某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37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宣讲要点】

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仲裁设置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立法初衷便是通过仲裁的途径来解决大量的劳动纠纷,避免过多的劳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造成诉累。仲裁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纠纷,决定不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正是实现这一立法初衷的重要途径。

【典型案例】

高某于1999年8月到某工厂参加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高某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取了某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中文专业。同年8月,高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工厂提出辞职。工厂认为高某是技术骨干,不同意高某辞职,并告知高某:如果其辞职,将扣发高某的部分奖金和工资。高某经多次与工厂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9月,高某离开工厂,到某大学报到。工厂扣发了高某第三季度的奖金和8、9月份的工资。2003年1月,高某于寒假期间,到某工厂索要工资和奖金,遭到拒绝。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高某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工厂支付自己的工资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