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21545400000018

第18章 行政处罚(18)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外形、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对案情的描绘与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违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谓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证据必须真实;

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

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

证据确凿了,即使违法者拒不承认,也可以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权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做到像刑事案件那样把所有细节都证明得非常清楚,但起码应做到主要违法事实清楚,赖以定性处罚的主要证据充足,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案件就有瑕疵,就经不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因此,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主要证据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每一个案件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起码对以下三方面的事实都能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违法情节轻重以及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例如,某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认定某商店从渠道外购进香烟30箱。这里就涉及到两个主要事实必须查清,一是该商店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是购进了多少箱香烟。第一个事实关系到违法性质是“不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还是“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局有没有处罚权;第二个事实关系到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证明这两个事实的证据就应属于主要证据。如果县烟草专卖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实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该处罚决定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违法案件的认定往往有多个事实,每个事实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均要有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有的基本事实有证据加以证实,有的没有证据或证据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关定性和处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一些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结果的事实证据不足,则不能依此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典型案例】

某烟草专卖局认定张某无证运输假冒卷烟,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烟草专卖局提供了一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张某26岁,河北廊坊某地人,2008年8月17日清晨从河北廊坊往山东潍坊运输卷烟,无准运证,下午3点途径309国道某县路段时被查获,共有哈德门卷烟36件,经鉴定均系假冒卷烟,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张某没收的处罚。在法庭上,张某的律师也提供了一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张某的年龄不是26岁而是25岁;第二,被查获的时间不是下午三点而是下午5点;第三,查获的卷烟不是36件而是34件;第四,运输卷烟中有24件是假冒卷烟,其余10件是真品卷烟;第五,专卖局在处罚前没有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

【专家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就有多个待证事实,这些事实有些是主要事实,有些就不是。同样道理,双方提供的多个证据中,有些是主要证据,缺了不行,有些就只起到辅助作用。如张某是25岁还是26岁,查获时间是下午3点还是5点,虽然对认定事实的细节有一定作用,但并不影响对王某行为的定性,也不影响处理结果和王某的其他权利义务,因而即使烟草专卖局的证据有瑕疵或缺失,也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不能据此撤销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然而,对于卷烟是34件还是35件,部分假冒还是全部假冒,烟草专卖局是不是拒绝听取张某的陈述和申辩,这些事实对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有瑕疵或者缺失,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就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撤销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9.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宣讲要点】

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该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典型案例】

马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该店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马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马某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马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立即将罚款增加到200元。马某只好缴纳罚款200元。叶某将罚款往口袋一装就走人了。

【专家解析】

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叶某对马某施行的行政处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是叶某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也不能一人进行案件调查。

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表明身份”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以标明自己执法人员的身份。

二是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先取证、后裁决”制度。

三是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权利保障”制度。

四是本案中的行政处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五是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陈述和申辩”制度。

六是违反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

这是处罚法中设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