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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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行政复议(6)

【典型案例】

余某为某制品厂员工,在车间任职组长,月薪12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与其妻王某在工厂对面租房住宿。2001年1月20日下午6点,余某下班后,回住宿地休息。6:40许余某夫妻二人返回工厂加班,在横穿公路时,与一中巴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余某当场死亡,其妻王某也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地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中巴车司机、余某和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制品厂所在区劳动局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死亡性质不属因工死亡。余某的父亲余某某认为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因工死亡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余某的合法权益,于4月10日向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市劳动局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区劳动局对余某认定非因工死亡,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区劳动局对余某非因工死亡的认定,并责令该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余某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享受相关的权益,而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因工死亡认定,使其无法享受到相关权益。如果余某还活着,他认为区劳动局的非因工认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但他已经死亡,无法自己去申请行政复议。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余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申请人资格就转移至包括其父亲余某某在内的近亲属,余某某对区劳动局的非因工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局受理余某某作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时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宣讲要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受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其行为能力欠缺,难以独立地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代理人在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行政复议时,由于被代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行为能力欠缺,但仍然具有权利能力,所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是申请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则该公民在精神正常时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他独立进行各项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也就不存在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典型案例】

2008年6月27日,杨某在某茶室喝茶时,突然拿起茶室内的一块砖头,砸向一同喝茶的张某,并殴打张某,致张某面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经茶室负责人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二人拉开后带到派出所调查有关情况。第二天,县公安局出具了对杨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对此未表示异议,但杨某妻子李某提出杨某曾患精神病,杨某现在精神病复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的规定,不应当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遂于6月29日以杨某的名义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地精神疾病鉴定中心经鉴定,出具了杨某无控制自己行为的责任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疾病鉴定报告》,市公安局因此撤销了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杨某是患有精神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李某就依法成为其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无论杨某对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无异议,李某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且李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无需得到杨某的同意。同时,李某作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以杨某的名义代杨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公安局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宣讲要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其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终止时消灭,但其在终止前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其终止而丧失。由于此时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已无可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使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保障,也使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而得到保障,法律允许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用法律术语说,就是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其申请人资格可以发生转移。

那么,我国法律对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其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其申请人资格转移至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吸收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被吸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新设合并的,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分立的,分立后的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分立公司的财产、债权。因此,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司因被吸收而解散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权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因被吸收而解散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司因新设合并而解散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权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因合并而解散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司分立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权由分立后的公司根据分立协议承继,在某一权益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某个公司承继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权益的,该公司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按照分立协议不承继该权益的其他公司无权就此事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典型案例】

2003年7月,A公司与B电器公司签订了公司合并协议,其中规定,B电器公司合并入A公司,合并后,B电器公司的一切财产、固定资产由A公司接管,B电器公司的人员由A公司统一安排,全部债权债务由A公司负责清理。合并协议生效后,A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接收了B电器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人员。在B电器公司解散前,市环境保护局认为B电器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设置磷化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且无任何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决定对B电器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和责令停止磷化等金属表面处理工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B电器公司合并入A公司,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A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中,B电器公司合并入A公司是吸收合并,合并后B电器公司因解散而终止,A公司按照公司合并协议负责清理B电器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A公司应当毫无条件地接受市环境保护局在B电器公司解散前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的A公司在承受B电器公司权利的同时,也承继了其行政复议申请权,A公司认为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B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A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受理。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合伙组织由谁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宣讲要点】

合伙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所组成的共同生产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其中的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也最广为人知。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企业与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同,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但并无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其事务是由合伙人来执行的。

合伙企业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是一种合伙事务,根据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即合伙企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合伙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参加行政复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则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合伙企业参加行政复议;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表该合伙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除合伙企业外,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合伙组织。这些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根据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典型案例】

王某、张某、李某共同出资,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了A市电器厂(普通合伙)。王某、张某、李某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王某执行合伙事务。2008年7月,该电器厂在其所有的建筑物上竖立大型广告牌,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2008年8月4日,该市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以该大型广告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为由,要求该电器厂在30日内拆除该大型广告牌。王某、张某、李某经商议,认为市人民政府未曾公布过城市容貌标准,该电器厂的大型广告牌也不存在有碍观瞻的情形,市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为侵犯了该电器厂的合法权益,遂以某电器厂(普通合伙)作为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张某、李某也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市人民政府未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