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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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行政复议(13)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立即就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首先要做的是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个阶段是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处理。

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

一是受理。

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立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以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是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17日,某市环保局以生产污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由,对该市某橡胶厂作出责令停产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橡胶厂对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1月24日,省环保厅收到橡胶厂关于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省环保厅经审查,于11月28日向橡胶厂发出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橡胶厂提供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市环保局要求其履行处罚决定的通知复印件、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并告知橡胶厂于12月12日前将补正的申请材料提交省环保厅;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省环保厅审理行政复议的期限将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橡胶厂12月10日将补正材料提交到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省环保厅11月24日收到橡胶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意味着省环保厅当日即受理了该申请。省环保厅需要先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因此,省环保厅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第4日即通知橡胶厂补正,并告知相关事宜,在橡胶厂于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后,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完全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由谁受理?

【宣讲要点】

对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都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具体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则由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会在其中选择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也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收到同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并不是所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都受理该申请,而只能确定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该申请。

那么,我国法律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由谁受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由谁受理:

第一种是按照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

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第二种是协商确定。

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由谁受理。

第三种是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

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协商,在10日内无法就由谁受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由谁受理。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在发生需要协商确定受理机关或者需要指定受理机关的情形时,在协商确定或者指定之前,因受理机关的不确定性而使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因此,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典型案例】

某区工商局在年度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区某日用品厂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于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于2010年1月26日对日用品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日用品厂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工商局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月4日,日用品厂派人到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分别向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发现日用品厂就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同时向它们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双方进行了沟通协商。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自己受理。到2月14日,双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此事报市人民政府,请市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关。2月22日,市人民政府指定该行政复议申请由市工商局受理。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日用品厂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同时向有权受理的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不意味着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都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因此,本案的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在同时收到日用品厂不服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后,进行沟通协商,是正确的。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从2月4日收到日用品厂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计算,到2月14日已经达到了协商的最后期限,但二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由二者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机关。市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是市人民政府,即市人民政府是市工商局和区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因此,请市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关也是正确的。市人民政府于2月22日即在10日以内指定了受理机关,符合法律的规定。市工商局在市人民政府指定其受理日用品厂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自指定受理的2月22日起开始计算的法定审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行政复议前置但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宣讲要点】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我国实行的是以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纠纷,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却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不会因为行政复议前置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依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前置但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但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