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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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老年人养老保险权益保护(3)

被判缓刑仍可享受待遇。老罗最后被宣告缓刑,那他能否享受养老金待遇呢?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而且,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说,罗某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法条指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8、职工在工作期间被判处刑罚,其连续工龄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工龄分为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两种称谓,分别适用于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工龄计算标准分为连续计算、合并计算和重新计算等几种方法。其中,工龄的连续计算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使工作发生变动,使工作时间分为几段,几段时间连续相加计算;合并计算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把间断时间扣除外,间断前和间断后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重新计算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和劳动后,由于自己非正当原因造成工作间断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和劳动,其工龄计算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

【典型案例】

原告曾某于1966年参军,1983年集体转业到城建公司工作。因其曾于1991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故在2006年办理退休手续时,某区人保局以原内务部内人事福字[1959]第740号《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59]740号复函)第1条,即“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计算原告的工龄。原告认为,上述文件还规定“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原告1991年被判刑后,因犯罪情节轻微,原单位保留了原告的公职,原告刑满释放后立即回原单位工作,而原单位也一直合并计算原告判刑前后的工龄。某区人保局作出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中关于工龄的错误计算,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退休审批表。

被告某区人保局认为,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虽然规定,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在原告办理退休的个人档案中,并无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被告在办理原告的退休审批过程中并无不当。该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被告适用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1条的内容认定原告的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是否恰当。解决上述争议焦点,要结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及涉及上述问题的各项规定予以全面考虑。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37条的规定,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本市从1992年10月开始针对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也就是说,职工1992年10月以前的工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标准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我国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工龄分为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两种称谓,分别适用于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工龄计算标准分为连续计算、合并计算和重新计算等几种方法。其中,工龄的连续计算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使工作发生变动,使工作时间分为几段,几段时间连续相加计算;合并计算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把间断时间扣除外,间断前和间断后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重新计算是指职工参加工作和劳动后,由于自己非正当原因造成工作间断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和劳动,其工龄计算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本案中,原告系因个人行为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服刑期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根据上述工龄计算的标准,属于因其自身非正当原因造成工作时间的间断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情形,符合上述工龄计算方法中有关重新计算工龄的标准。被告以[59]740号复函第一条规定计算了原告的连续工龄。该文件仅是当时的内务部对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的复函,并非计算连续工龄的法定依据。因此,被告以此复函作为计算原告连续工龄的法定依据显然欠妥。但是,结合我国相关工龄计算标准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37条中对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连续工龄的计算结论并无不当。

【法条指引】

《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37条

9、对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应否纳入连续工龄的计算范畴?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员、退伍军人直接由政府介绍工作的和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复员、退伍军人自行找到工作,凡是列入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也同样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待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后,应当和所在单位具有同样工龄的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保福利待遇。

【典型案例】

肖某出生于1950年12月14日,于2010年12月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区人保局审核,肖某档案记载其于1970年8月入伍,1980年11月退伍,1981年到儿影厂工作,并于1982年12月至2006年7月在北京市某区百货公司工作。区人保局对肖某进行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过程中,发现肖某的上述档案存在如下问题:1、肖某档案中的《转正定级审批表》、《北京市全民企业调整职工档案工资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人工资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调入证明》、《工人调动介绍信》以及《存档人员登记表》上加盖的“北京市某区百货公司劳资科”及“北京市百货公司某区公司医药文化用品批发部”印章与该区区志及(93)朝商字10号北京市某区商业委员会《关于百货公司机构改革和网点调整的意见》内容矛盾;2、1992年10月至2006年5月,肖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为某公司补缴,与肖某记载的工作单位北京市某区百货公司不一致。区人保局依据上述材料及核查情况,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认定肖某视同缴费年月为0,实际缴费年月为18.02。

肖某不服该核准表,认为其1992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视同缴费年限,遂提起行政诉讼。区人保局认为,经查北京市某区档案馆的记载,1982年12月北京市百货公司某区公司调入人员中并无原告肖某此人,故其视同工龄暂无法认定。区人保局只能按照肖某的实际缴费年限依法为其核准了基本养老待遇。最终法院认为区人保局未能将肖某的军龄认定为连续工龄,撤销了被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专家评析】

根据北京市政府183号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区人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该规定第3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北京市于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也就是说,职工1992年10月以前的工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标准的,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根据我国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本案中,从某区人保局提供的肖某档案材料看,肖某在儿影厂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不完整,其在北京市某区百货公司工作的档案材料与客观情况存在矛盾。因此,肖某的档案材料不能有效反映肖某在此期间的连续工作情况。肖某亦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其档案材料存在上述矛盾之处的有效证据。故某区人保局基于肖某档案材料存在的上述问题,未将肖某于1981年进入儿影厂至1992年10月某公司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前的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结论并无不当。

但根据我国有关军龄计算为工龄的政策规定和历史沿革,退伍军人的军龄应纳入连续工龄的计算范畴。本案中,肖某档案记载其于1970年8月入伍,1980年11月退伍。肖某在此期间的军龄应属于连续工龄的计算范畴。虽然肖某的全部档案材料与某区人保局调查核实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但其1970年8月至1980年11月参军入伍这一时期的军龄是完整、连续的,某区人保局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将该段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肖某的上述军龄系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某区人保局仅以肖某的全部档案材料不完整、工作经历不连续为由,未将肖某此段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纠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区人保局向肖某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责令某区人保局于对原告肖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进行核准。

【法条指引】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35条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10、用人单位能否以工资形式支付养老保险金?

【宣讲要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典型案例】

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专家评析】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法条指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