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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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儿童受教育权益保护(3)

【典型案例】

唐某与刘某有一个男孩唐某某,今年上初中。学校根据国家普法宣传的需要,制定了在校学生普法计划,并通知了学生家长,希望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唐某某把学校给家长的通知带回了家里。唐某见了学校的通知,不以为然地说:“学什么法啊!法有个屁用。现在那些有权的、有钱的,有几个是靠守法上去的。有能耐的不守法,守法的没能耐。法就是用来吓唬那些没能耐的老百姓的。我一辈子老老实实、遵纪守法,到头来还不是一个穷工人。”妻子在旁边责怪唐某,“别把孩子教坏了!”唐某随口反驳道:“就是这么一回事。”唐某信口开河说出来的话,却深深地印在了孩子的心里。唐某某把父亲的话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联系起来,觉得父亲说得很有道理,要做一个有能耐、有出息的人,就不能老老实实、遵纪守法,胆子要大,敢想敢干,才能出人头地。在这种观念的左右下,唐某某在学校里便开始胆大妄为,经常把学校里的公物偷着拿回家里,像灯泡、粉笔等。唐某见了,非但不批评教育孩子,还鼓励唐某,说他长能耐了,敢干,将来一定有出息。在父亲的鼓励下,唐某某得寸进尺,开始偷同学的东西,从书本、钢笔到同学的零花钱。最后,发展到偷老师收取的学生们交的资料费,金额达上千元。老师发现后,立即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确定是唐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在警察的盘问下,唐某某交代了盗窃经过。这件事震惊了学校。唐某某的父母知道这个消息后,后悔不迭,他们没有想到自己平时纵容孩子的小偷小摸行为,最终竟然铸成大错。鉴于唐某某尚未成年,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唐某某留校察看的处分。但唐某某已经无颜继续留在原来的学校读书,被迫转了学。

【专家评析】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家庭教育是教育系统工程中的奠基石,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发源地。家庭教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从现实情况看,加强家庭法制教育是每一个家长应当认真思考,并予以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应该看到,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让孩子学会遵守人生路上的“红绿灯”,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我们每一位家长都应当转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孩子成材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有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目前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往往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据一项调查表明,有80%的少年犯家长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孩子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有成为犯人家长时才发觉什么都迟了。因此,我们每一个家长都应当切实转变思想,牢固确立依法育人的观念,本着对后代、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家庭法制教育,促使子女成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一代合格人才。而许多家长在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对子女的不良行为无原则地姑息迁就,在子女违法犯罪之后包庇袒护。更有甚者,有的家长还教唆纵容子女违法犯罪。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事例,某未成年人偷盗成性,用偷盗来的钱财大肆挥霍,而其父母非但不加管束,反而颇为得意。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这些家长放弃了为人父母的基本职责,使得未成年人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跌入万丈深渊。有的家长,则忙于做生意,挣大钱,无时间、无精力管教孩子。有的家长常年奔波在外,把孩子草率地托付给他人照管。缺乏有效照管的未成年人,没事就在外面游荡,极易被坏人教唆利用,走入歧途。有的家长,虽然想管束孩子,但方法不当,管教孩子的惟一方法就是打骂,结果引起孩子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有的干脆离家出走,许多未成年人都是由离家出走走上了犯罪道路。诸如此类的事例还有很多,因家庭教育缺陷而导致违法犯罪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案中,唐某某的父母正是忽视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观念上误导了孩子,将孩子引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孩子出现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之后,他们非但不严加管束,唐某某的父亲反而鼓励孩子的错误行为,最终酿成了大错,悔之晚矣。

因此,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首先就要抓好对娃娃家长的教育。在这方面有几项工作可以做:一是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庭教育质量。通过这种途径,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确家庭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二是家长以身作则,给子女树立良好榜样。孩子生活在法律意识浓厚的氛围中,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教育。如果家长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常常要打一些法律、法规的“擦边球”,或者还有一些轻微的违规违法行为,那么孩子的法律意识也不可能增强,时间一长,法律、法规对其约束力在其观念中就会淡化。三是做到“三个一致”,营造良好家庭氛围。一要父母教育一致,父母两人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不一致,父亲反对拒绝的事,母亲却支持袒护,这样会使教育影响互相抵消,还会使孩子无所适从,怀疑父母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使孩子利用家长的矛盾掩盖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或者使孩子我行我素。二要前后教育一致。有些父母对孩子同一事件的教育,时间不同,教育不一致,时而这样说,时而那样说;高兴时这样说,不高兴时那样说,前后矛盾。这不仅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还会让孩子憎恨父母,责怪父母说话不一。三要言传身教一致。做父母的应该懂得既要言传,更要身教。曾经有人说过,孩子是看着父母“背后的形象”长大的。因此,作为家长,一言一行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以便孩子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来观察自己“背后的形象”都不会产生言行不一的印象。

家庭法制教育没有规范的场所课堂,没有一成不变的书本教材,生活就是课堂,生活就是教材。因此进行家庭法制教育,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教育实效。在具体方法上,应侧重于以下三个结合。一是家庭法制教育与培养良好习惯相结合。家庭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家长一定要细心观察孩子的日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严肃、认真地抓紧教育,做到防微杜渐。二是家庭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违法犯罪与品德不良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品德不良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和“信号”。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犯罪学生中,有80%的人在校时属于“问题学生”。所以,家长要十分重视对孩子进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优秀品德的教育,从而约束和制止不文明、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培养孩子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三是家庭法制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应与学校教育形成互补,只有家庭与学校相互配合,对孩子的教育才会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家长应与学校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孩子在校情况,从而配合学校抓好对子女的法制教育。

【法条指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0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6、学校以残疾为由拒收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是否合法?

【宣讲要点】

我国有6000多万名残疾人,其中未成年人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尽管他们有这样那样的残疾,但接受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要求,为了保护、实现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受教育权。

【典型案例】

15岁的史某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初三学生。由于小时候的一场车祸,造成其腿部残疾,经治疗康复后,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初三毕业时,史某报考了某中专院校,中考成绩出来时,她的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因此她耐心地等待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校录取工作已都接近尾声,同史某一起报考该校的同学,分数比她低的都拿到了录取通知书。眼看就要开学了,史某依然未得到录取通知,于是史某和其父亲来到学校询问原因,学校的答复是:虽然成绩很好,但因为史某腿部有残疾,不太适合在正规学校就读学习,应到专门的残疾人学校去学习;另外对于将来工作分配也是问题,因此学校不予录取。史某的父亲认为,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完全可以在正规非残疾人学校就读;同时,以后找工作,工作单位看重的是实际能力,残疾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学校以此为由不予录取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史某的父亲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还在某些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职业教育法》把残疾人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个部分对待。该法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同时《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另外,《残疾人保障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该法还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等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其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都要保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学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实施高级中学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的重视,同时又有力地保护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史某虽腿部有残疾,但其在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因此能够适应该校的学习生活。且其中考成绩高出录取分数线50分,其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而该中专学校却以她腿部有残疾为由不予录取,这一行为侵害了史某的受教育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史某的父亲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事后,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史某。史某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法条指引】

《义务教育法》

第1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

第20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7、学校不让差生进课堂,侵犯了学生哪种权利?

【宣讲要点】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