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21545900000024

第24章 建设用地(7)

【专家评析】

本案中,武某之所以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武某在《临时用协议书》和《临时用地批准书》确定的1年期限届满后,在没有得到再次批准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租赁的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武某要取得对耕地的临时使用权,必须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得到批准后,武某还应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至间,武某合法取得了耕地的临时使用权,但该段时间以后,因为没有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准和村委会的同意,武某也没有支付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所以,武某便没有权利继续临时使用该片耕地了,他的行为就应该被阻止。

第二、虽然在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间,武某合法取得了该片耕地的临时使用权,但是这并不表明武某就有权在土地上修建生产厂棚、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围墙等建筑物,因为《土地管理法》第57条明确禁止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综合以上分析,武某应该受到县国土资源局的相应处罚。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7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28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还需要经过批准吗?

【宣讲要点】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或地址勘查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需要土地进行取土弃土、安放设施、铺设管线等,这就属于临时用地。这类用地与通常的建设用地不同之处在于它使用土地的时间短,使用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不改变土地权属。可能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有些人才会以为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可以不用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典型案例】

原告程某自1968年出生起一直随母亲在农村老家生活。1986年原告年满18周岁初中毕业后,为减轻家庭负担独自在分宜县钤山镇大铜村猴仔形河滩荒地上开垦了9亩耕地,其中6.5亩用于种水稻,2.5亩种棉花和蔬菜,之后,原告一直在这9亩耕地上使用、收益至今。

2005年4月,珠江公司为解决选厂基建工程的土石方存放问题,经征得大铜村委同意与程某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一份《耕地使用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程某同意将猴仔形河滩耕地给珠江公司堆放土石方,使用时间预计两年。珠江公司仅临时占地使用珠江公司在使用期满时负责整平其堆积物,但不负责复耕、造林等费用。在使用期内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珠江公司工程实施。珠江公司使用补偿价格为每亩耕地2300元,补偿金共计15000元,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珠江公司于同日给付程某耕地补偿款15000元。之后,双方开始按合同履行。2005年10月15日,程某从珠江公司领取毁掉猴仔形耕地上的灌溉小水坝补偿费500元。2005年12月28日,程某从珠江公司领取推倒猴仔形耕地旁边的树木21根补偿费420元。2006年元月20日,程某从珠江公司领取猴仔形棉花地租用费3000元。以后,程某多次要求珠江公司增加补偿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专家评析】

法院认为,本案属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纠纷。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珠江公司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临时使用土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珠江公司与程某签订的《耕地使用补偿协议书》是无效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18000元补偿款应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将占用的耕地返还给原告。考虑到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且被告的过错较大,所以,被告应承担运走耕地上的堆积物并整平耕地的费用,原告则承担恢复耕地的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年的耕地占用费23171.40元。

本案中,珠江公司为解决选厂基建工程的土石方存放问题而使用程某的耕地,符合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特征。《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珠江公司要想合法取得程某耕地的临时使用权,不仅应该和村委会协商,签订《耕地使用补偿协议书》,更应该报县级人民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即县国土局批准。但是,珠江公司在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临时使用土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珠江公司与程某签订的《耕地使用补偿协议书》是无效的。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8.临时用地能否转让?

【宣讲要点】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临时用地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与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临时使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期满,按规定要求将临时使用的土地交回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并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条件。由于临时用地其实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使用者并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临时用地不能转让。

【典型案例】

1997年5月,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共同组建新的联营贸易公司。协议规定,甲公司提供200万元作为联营公司的流动资金,乙公司提供一处宅院和300平方米房屋作为联营投资,并负责办理银行账户、营业执照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一次性汇入乙公司账户80万元。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供宅院一处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简易结构房一排。乙公司用8万元的投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除一部分简易房,扩建混合房屋120平方米,并利用开发资金,购置了办公设备。

甲公司工作人员上班后,发现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银行账户等手续,并将资金擅自作他用,为此发生纠纷,遂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院落及简易房屋,均属于乙公司上级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揽建筑工程的临时用地,用以堆放建筑材料的。工程竣工后,该公司以此宅院和简易房作为联营投资。

【专家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从本案中看,某基建公司征用临时用地是合法的,但用后不及时归还,并转给下级单位乙使用是违法的。乙公司因此并没有这一处宅院和简易房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且该房屋本身不再是合法建筑,因此,它无权长期占用,更不能作为联营投资。

因此,甲乙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由于乙公司一方的投资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甲公司对合同无效无过错,所以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投资款80万元。人民法院应判决甲乙公司所签联营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投资款80万元,乙公司负责限期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该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9.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收回?

【宣讲要点】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石、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但是,应该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闲置土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