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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国的兵役制度(3)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三条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三十三条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7.我国的兵役工作如何开展?

全国兵役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具体主管机构为国防部。这样领导机构体制保证了兵役工作统一领导,统一决策。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领导和管理包括兵役工作在内的国防建设事业的国防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具有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和与国务院共同领导兵役工作的国防职权。

国防部作为国家的国防领导与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全国兵役工作计划、方针和原则,领导所属兵役机关,并监督相关工作。实践中为了加强全国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1989年1月,国防部成立征兵办公室,其办事机构设在总参动员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征兵命令的规定,组织实施全国的征兵工作,办理与征兵工作有关事宜。

军区是按国家领土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是中央军委派出的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一般隶属于军区,设有领导指挥机关,下辖若干个军分区和一定数量的部队。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受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军事工作,维持社会治安,担负守备,负责领导和办理所辖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军分区(警备区)隶属于省军区,在省范围内划分的军事区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地区(地区级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行政机关,受省军区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领导和办理所辖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隶属于军分区或卫戍区、警备区,属军队在县级设立的一级组织。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行政机关,受军分区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领导和办理所辖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武装部隶属于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行政机关,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人民武装部是开展兵役工作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辖区内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兵役和士兵登记、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等兵役工作,协助同级政府做好军属优抚、退伍军人安置落实保障性工作。在乡镇、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民兵、兵役等工作的部门,也称为人民武装部,但不列入军队编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基层政权组织依法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兵役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关系到广大群众和部队官兵的切身利益,需要各单位和组织依法抓好工作落实。因此,规定各单位和组织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兵役工作任务是适当的,同时这也是各单位和组织按照宪法规定必须承担的国防任务。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8.为什么公民的服兵役义务要优先于其他工作?

我国是人口大国,役龄兵员的总量是有保障的,但这几年全国大范围内连续出现“当兵冷”、“征兵难”的情况,征兵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复杂,有出生人口下降的问题,有就业、就学分流的问题,有独生子女父母不支持的问题,有役龄青年怕吃苦图享受的问题,还有征兵组织工作落实得不好,以及有关给予入伍士兵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是不落实的问题。为此,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这样规定明确了公民在依法服兵役和就业、就学之间,必须把依法服兵役放在优先的位置,这体现了宪法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除了公民要优先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外,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具体包括:协助兵役机关进行兵役宣传,督促所属应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协助兵役机关完成通知兵役登记、提供参军报名时间保障、加强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等兵员征集工作。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