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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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驰名商标的保护(9)

22.将他人服务商标作为招牌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它主要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为了规范服务行业的商标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匡商标法对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赋予完全相同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同时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典型案例】

方某现为南方某财经大学二年级的学生。1996年7月9日,一场车祸夺去了方某父母的生命,从此方某跟哥哥相依为命。小学升初中那年,由于家里经济拮据,哥哥为方某能读得上省一级重点中学,高中就辍学外出打工。七八年的摸爬滚打,方某哥哥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也赚了不少钱。2005年寒假回家,方某见方某哥在县城经营了一家音像店,并以特别突出的美术体使用了"花都"标志,主要从事音像设备的销售和售后的维修。"花都"为A音像公司于2000年8月18日取得的注册商标,由于在市面上使用已久,早为公众所熟悉,而且在消费者中的口碑也不错。事后得知,方某哥哥是为了打音像店的牌子,在未经A音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花都"商标,凭直觉方某认为哥哥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又不知找怎样的法律依据去说服他。

【专家点评】

本案中,方某哥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A音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方某哥哥为音像店的营业招牌使用的"花都"商标,在商标实践中被称为服务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的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第53条关于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利用权行为的规定查处。

就方某哥哥的情况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不当之处:(1)未经A音像公司的许可,擅自在营业招牌上使用"花都"注册商标;(2)用特别突出的美术体使用"花都"商标来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而未采用简单、直白的叙述性文字表达,容易给消费者产生错觉,误认为"花都音像"与A音像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方某哥哥的"花都音像"侵犯了A音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A音像公司有权要求方某哥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切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提醒正在"为"而暂时未被有关机关发觉的朋友趁早停止违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4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3.非法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个体工商户钟某在市文化路经营甲彩印厂,该彩印厂系指定商标印制单位。2005年6月,甲彩印厂业务经理王某由于急于赶回与牌友"斗地主",在未核查乙服装厂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图样的情况下,接受乙服装厂的委托,擅自为该厂印制带有丙厂"飞宇"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0000只。商标印制完毕后,甲彩印厂多次与乙服装厂联系催要货款,乙服装厂以厂里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付款为由迟迟不来提货,因此,甲彩印厂一直把这批已加工完的货堆在库房一角。2005年9月,由丙厂自己组织的打假部门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追踪到了这批包装盒。丙厂要求钟某承担侵权责任,但钟某辩解称自己才是无辜的受害者,为乙服装厂加工的带有"飞宇"商标标识的20000只包装盒,到现在连一毛钱都没拿到,要算侵权那只能找乙服装厂。事后经查:乙服装厂根本不是一家正规的服装加工厂,而实际上是B县一家地下工厂,其专门仿照生产近期市场上的畅销商品,然后用它们的包装盒进行包装投入市场,现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

【专家点评】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毫无疑问,丙厂当然可以单独追究个体工商户钟某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为了使商标印制单位依法开展印制业务,减少商标印制违法现象的发生,我国《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限制,该法第7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在上述案例中,甲彩印厂业务经理玩忽职守,在未审查乙服装厂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承接业务,已经违反了商标印制的禁止性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承接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条指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7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13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4.商标权利人针对"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该如何维权?

【宣讲要点】

众所周知,商标除了具有对商品的识别作用之外,还具有标识商品出处、承诺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等作用,最终目的则是使得公众乐于接受该商标所标的商品,并以此获得巨大利润。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却造成了商品来源的混淆,阻碍了商标功能、作用的实现,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说该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顾名思义,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成其他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此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扰乱了工商部门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以优质产品反向假冒不知名产品。

二是反向假冒者为新企业或产品为不知名的一般商品,被反向假冒者的产品是广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名牌商品。

三是反向假冒者与被反向假冒者的商品在质量、知名度上相当,但为了获取更高利润而假冒该产品。

一般来说,构成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行为在认定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更换的商标是他人生产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二是更换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三是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销售。

【典型案例】

某市甲外贸服装商店,以每套200元的价格购进本市乙服装厂生产的"蓝彩蝶"牌服装20套。购进后,外贸商店将该批服装上的"蓝彩蝶"商标拆下换成"粉蝴蝶"商标,将其在店里出售,每套880元。乙服装厂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外贸服装店未经同意,擅自更换20套裙装的"蓝彩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后的服装重新销售,牟取暴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于是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商店停止销售该批服装,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专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案例中,甲外贸服装商店的行为就是以他人知名产品反向假冒不知名产品,而获取高额利润。甲外贸服装商店的行为完全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因此,乙服装厂有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该外贸商店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

第60条第1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