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21546100000040

第40章 专利权的保护(3)

7.留置抵债是否可以抗辩专利侵权?

【宣讲要点】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不付款,另一方能否以加工物留置抵加工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普通货物,处理抵价不违反法律,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销售留置的产品如果是专利产品,销售行为是实施专利权的一种行为,未经许可销售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就有了麻烦。正确的防止纠纷的方法,一是合同约定时考虑的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二是发生了拖欠情况及时协商如何处理,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如诉讼等处理。

【典型案例】

闫某是浙江某个体企业的经理。去年,闫某和刘某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闫某为刘某生产其专利产品(自动鞋套机)1000台,并约定闫某不得自行销售该产品,2个月后由刘某提货付款。随后,闫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1000台自动鞋套机,但刘某却在2个月后没有提货也没有付款,闫某和他联系,让他在3个月内付款提货,但过了半年多他也没有出现。由于资金需要周转,闫某就打算将这批自动鞋套机卖给别人。但闫某又担心刘某回来说自己侵犯了他的专利权,要求赔偿。闫某咨询一些朋友,但他们说法却不相同:有的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留置这批货进行变卖;有的说这是专利产品,要卖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闫某听了之后,也不知道到底谁对谁错。

【专家评析】

本案中,就闫某的情况而言,闫某和刘某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刘某先行违约,既不提货也不付款,虽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但闫某如打算出售这批货物则还要取得刘某的授权,因为这批货物是他的专利产品而不是一般的货物,销售行为是一种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

对于目前的情况,闫某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二是依法提起诉讼。闫某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生产出专利产品,可刘某却已经违约,等于闫某依法对他享有债权,此时闫某又占有他的一批货物,就可以申请提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闫某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刘某应诉,也可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由法院决定如何处理,避免了闫某可能违法。对比上述两种方法,我们认为后者更为妥当。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

第87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专利法》

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擅自使用他人专利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许可给他人的情形在生活中不在少数。这很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特别授权,也没有专利法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或者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构成专利共同侵权。

被许可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许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许可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可以作为判断被许可人是否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典型案例】

林某发明了一种新药,并于去年6月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不久,林某就接到同学李某(某制药公司的老总)的电话,李某对林某获得专利授权表示祝贺,并希望能将专利权转让给他。碍于同学情面,林某答应了他的要求,写信给国家专利局请求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李某的制药公司,并填写了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和项目变更申请书。年初,林某受邀参加母校的50年校庆。看到母校的发展变化,林某非常高兴。庆典结束后,校长提出希望林某能将专利权转让给母校的直属药厂,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林某觉得没有母校就没有他的今天,因此很爽快地答应了母校的要求,并立即致信中国专利局,明确表示放弃前一次的申请,并重新提出转让专利权的请求,又填写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请求书和项目变更申请书。回家后,林某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了李某,并声明专利权已转让给母校直属药厂,不会再转让给他了,李某听后也表示理解。但一个月后,林某却在药店发现了不是由他母校直属药厂生产的该新药,追查后得知,是李某所在的某制药公司未经自己许可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制药公司,并且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了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林某非常生气,但不知道怎么办。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某制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在这里,某制药公司和另一制药公司没有经林某的许可,擅自实施了该新药的专利,它们的行为都构成了对林某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遇到这种专利侵权的纠纷时,第一种解决途径是协商解决,如要求那两个制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等;第二种途径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种途径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1条第1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81条第1款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民法通则》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9.在展会上展示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吗?

【宣讲要点】

展会产业在当前的经济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涌现。其中专利侵权是展会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

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某种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如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和在展销会上展出的方式。

实际上,许诺销售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发送商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会上展出、上门推销、举行产品推荐会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都以产品的最终销售为目的,都明确地表达了愿意销售某产品的愿望。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不以厂家是否实际能够以许诺销售的宣传或介绍与买家达成协议为标准。许诺销售的可以是正在测试的产品,也可以是还未上市的产品。

展会中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参展单位在参展时需要提高相应的专利保护意识,即使展会并不销售产品,但由于展销会系推广宣传展品,属于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也可构成侵权。参展商可在参展前通过网络检索查阅相关的专利情况,同时应当要求展品供应商提供其专利的相关文件,并保留与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和货款发票。

【典型案例】

甲公司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现乙公司展示、许诺销售和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了其"多功能工具"发明专利权。在甲公司申请下,公证处对甲公司获得侵权产品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并封存了所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样品。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行为进行认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赔偿进行调解。北京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后经调解,乙公司支付甲公司一定数额的赔偿款,甲公司不再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中,乙公司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示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表达销售意愿的许诺销售行为,依法构成侵权。当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在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时,需要向专利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主张其是销售商,不是生产商,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出具了印有某公司不锈钢制品厂销售员的名片及其该厂印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册,以及印有某公司五金小刀厂(分厂)印制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册,以此证明自己有合法进货来源。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乙公司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有合法进货渠道,因此,乙公司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面对这种侵权纠纷,解决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途径。

其一,展会主办方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可将涉嫌侵权的行为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

其二,展会主办方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即使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权利人也可向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诉。投诉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交专利证书、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其三,专利权人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司法途径。

权利人可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展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是协商途径。

被投诉人在获知相关投诉之后,如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可以与投诉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4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