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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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专利权的保护(5)

本案中的专利是专门为老年人开发设计的手机,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需求,对手机的按键排布、按键形状、字符形式进行了设计,其中键盘总长度占手机长度的比例为2/3,并在背面设置了SOS紧急按键。虽然本专利与证据的基本组成相同,但是根据不同点(1)和(2)可知,二者在整体形状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而且二者在显示屏与键盘的分隔比例上也有较大不同。本专利背面紧急按键的设置是针对老年人用户的一种特定设计,在使用时会为人关注,还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按键的设置属于手机领域的惯常设计,故相对于证据没有紧急按键的设计,不同点(4)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本专利手机上按键有阿拉伯数字以及表示接听、挂机含义的提示符号,尽管这些符号对产品正面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影响,但是1-9及英文字母、*、#等符号通常属于手机键盘的必备设计内容,根据在先设计状况以及专利权人一方提供的多份在先设计来看,本专利中这些符号的形状和排布是一种通常的设计,故不同点(3)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极小。

就本案而言,虽然本专利的手机针对老年人的特点重点在显示屏大小、按键大小、SOS键设置上做出了改进,但在不能仅仅依据这些特征来认定它与在先设计之间的差异,而要依据整体观察的原则:在考虑各设计可见特征占整体视觉效果的比重时,要结合视觉观察的特点、各部分的功能等进行综合判断不同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比重。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13.自己研发的技术为何自己不享有专利权?

【宣讲要点】

一项技术研发出来后,并不当然地代表研发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发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权。让他人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他人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则其成为专利权人。

技术本身不是权利,要想对自己个人所研发的技术享有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合理地进行了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自己所研发的技术为自己带来财产上的权益。

研发人不懂得如何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作为技术的研发人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其中一个保护措施是专利申请资料要经自己审查后,最好由自己亲自报送国家授权机关。

科技成果上的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差别。确认为科技成果,研发人享有科技成果研发人的署名权利,即在科技成果资料中有写上研发人名字的权利,还有获得国家奖励的权利,但署名权利不等于技术的所有权,获得奖励的权利不等于科技成果权本身的价值。因此确认了科技成果权利并不等于具有了知识产权上的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或独占权,不等于就能保护自己在所研发的技术上的财产权益。

【典型案例】

李某自行研发开发了出租车显示报警器、防劫器。之后,李某将该报警防劫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王某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李某、王某,专利权人为王某。201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给李某发来通知书,告知该专利权因未交纳第3年度年费和滞纳金,依照专利法规定,该专利权于2013年4月28日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李某认为自己才是专利权人,为此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李某采用了专利保护的方法,这无异是对的,但在运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即没有亲自审查、报送专利申请资料而轻信于他人,导致其技术成果的专利权被授予他人,且最终成为公众无偿使用的公知技术。显然这不是技术研发人的初衷,但对该案中已经成为公知的技术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当公众取得了无偿使用权,除法定情况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技术研发人也不能再请求将该技术成果确认为自己所有的权利了。

由于王某未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现已成为公知技术。虽然李某是该技术的设计人,享有研发者的身份权,但由于该技术成果采用专利方式保护权利,根据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进行形式审查,且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故其研发者身份权并不表明其一定拥有技术成果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该技术成果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授权机关已经授予王某,故李某以自己是该技术的研发者要求确认该技术成果权为自己所有,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确认出租车防劫、防卫显示声光报警器技术成果权为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328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专利法》

第10条第1款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14.专利代理人误写专利申请文件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

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请求撤销专利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还包括文献检索、专利许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所以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而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常会因专利代理人的错误,而使委托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因专利代理人的不称职,而使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被视为放弃,因而专利权终止等等。这时,委托人应当首先要求专利代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挽救不应有的损失,同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赔偿损失。委托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

黎某是A机械厂新产品开发部的负责人。2011年5月,黎某厂准备向国家提出名为"混凝土搅拌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遂委托B专利代理机构代办,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B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专利代理人李某负责此事,李某按规定备齐所有专利申请文件交至专利局。2012年11月,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批准,该厂获得专利权。

2012年5月,黎某厂发现某市C厂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一种混凝土搅拌机,拌机上含有特征P和Q。黎某厂认为C厂侵犯了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则依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厂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C厂于2008年9月9日起即开始生产和销售混凝土机,该混凝土搅拌机已包含特征P(不包括特征Q)。因此,黎某厂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护的技术P已丧失新颖性,该项专利应属于无效。此时黎某们才得知,李某在说明书中称其混凝土搅拌机与现有的机器相比,有两个技术特征P和Q,特征P是完成该项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该特征写入了说明书的方案部分;特征Q是附加技术特征,该特征写入了说明书的实例中。同时,在编写权利要求书时,李某只将特征P写入主权项中,权利要求书中漏写了从属权利要求。

【专家评析】

本案中,黎某可以要求李某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事务。一般来说,此时委托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都会事先订立一个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有合同为据。在上述事件中,A机械厂与B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签订了代为专利申请的委托合同,B专利代理机构负责此事的李某因为疏忽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漏写了从属权利要求,使得A机械厂申请的混凝土搅拌机专利的技术特征P正巧与被告C厂在A机械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开始使用的技术相同,失去了专利所要求新颖性,从而被法院宣告专利无效。A机械厂当然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外,李某作为B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代为申请专利的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A机械厂可以B专利代理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9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取得奖励后是否还有权取得报酬?

【宣讲要点】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不同种类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能拿到的奖金和报酬的下限是不同的。相对而言,一项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能拿到的奖金和报酬都是最多的,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能拿到的奖金和报酬则相对要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