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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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法律责任(2)

【专家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强制征收必须有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强制征收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三强制征收的主体确定,即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或强制征收活动,作为征收人的政府部门也不得实施强制征收,而只能由作出强制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第四,在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搬迁,即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被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行的,才能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征收单位与被征收户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令征收,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征收后迟迟未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征收部门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后订立的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的协议。征收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即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征收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正式办公地点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可以是一次性安置,即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用房问题;也可以先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或者由被征收人自己寻找房屋过渡,待正式房屋建成后再行迁入。

征收补偿的地点有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选择哪一种安置地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依据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征收补偿的标准以被拆除房屋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并区分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而作适当调整。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安置。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一旦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典型案例】

政府征收部门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为王某安置住房。随后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所安置房屋。入住后,王某才得知所购安置房屋为办公用房,不得用作住宅。请问:这种情况下,王某该怎么办?

【专家评析】

征收补偿协议,从字面上看起来像是民事协议,而事实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因为,在房屋征收的法律关系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法律关系地位上不平等。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其行政职能,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见,征收补偿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是行政合同。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为征收人王某提供的安置住房为办公用房,不能用作住宅,这种不完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征收协议。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侵吞拆迁赔偿款会承担怎样的责任?

【宣讲要点】

违法使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五种方式。贪污,指负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挪用,是指负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者职责上的便利,将经手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挪作他用;私分,是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截留,是指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利用自己管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发放给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留归本单位使用;拖欠,是指负责发放征收补偿费用的单位不按时将征收补偿费用发放给被征收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掼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若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

2008年4月22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宣城市永和房屋拆迁服务部对宣城市水阳江大道及芋山南路进行拆迁,并委托该拆迁服务部代为发放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2008年11月27日、12月5日、12月29日,该拆迁服务部员工王某受单位委托以宣城市永和房屋拆迁服务部的名义,分三次从宣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领取应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共计100余万元。

王某领取上述拆迁补偿款后,私自扣下龙某、王某等13户的拆迁补偿款共计734249元,全部用于赌博活动,至今未能退还。

宣城市宣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34249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34249元。

【专家评析】

征收不仅要给予合理补偿,还要加强对补偿费的管理。我国当前大量存在征收补偿款被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的情况,这不仅严重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使被征收人不能及时获得征收补偿款,也严重了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所以,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的管理是完善征收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其他单位和人员”中的一类主体。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补偿款,并且数额极大,已构成犯罪,对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33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7.乡镇政府有权征收房屋吗?

【宣讲要点】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并且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其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等。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按照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人民政府都有房屋征收权。这两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权限划分上,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原则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

【典型案例】

某公司位于某镇民营经济园区内。一日,公司负责人朱某两次打110电话报警,称有200多人开着挖掘机和铲车冲进公司厂区,强行拆除生产车间、办公室、传达室和围墙。职工出面制止遭到威胁。市公安局调查后认定,此次拆除某公司厂区建筑物,是某镇政府委托远大工程公司实施的,由于交待不明确,拆迁范围未讲清楚,导致施工人员“误拆”某公司的部分建筑物。某公司则认为,镇政府方面既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事前也没有和公司达成书面补偿协议,属于违法强行拆除,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某公司只得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专家评析】

无论是按照2001年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按照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乡镇政府都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所以本案中镇政府的拆迁行为肯定是违法的。特别是在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后,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更不能在没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前提下,强制拆除公民和单位的房屋。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8.面对公安机关不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典型案例】

2008年2月20日,浙江省某区建设局向区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对城厢街道梅花楼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许可证记载项目用地面积为225亩。实施拆迁时,拆迁户们要求区建设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梅花楼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依据等相关的拆迁文件和资料,但建设局一直未能提供。于是居民们对拆迁的合法性表示怀疑,认为建设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由于部分居民拒绝拆迁,梅花楼社区一度被断水断电,居民们只好自己想办法接电。2008年4月1日上午9时许,梅花楼社区治安队队员张怀中等人在拆除居民私自安装的电灯过程中,因居民吴某某对该过程进行拍照,双方发生纠纷。吴某某的照相机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掉落地面损坏。吴某某认为照相机系被张怀中等人故意摔坏,遂向公安局报警。

当天上午9时33分,区分局巡逻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予以立案,确定案由为故意损毁财物。区分局于同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但未能确定导致照相机损坏的具体情节。2008年11月16日,吴某某向区分局投诉,要求该局对张怀中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2009年5月11日,吴某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区分局履行职责。区人民法院认为,区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该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系因破案线索有限所致,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认为,区分局对此案相应的调查程序均已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但区分局在作出处理的要素已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依法作出处理,明显有履行职责怠惰的不当,原告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成立。2009年10月13日,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区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在拆迁纠纷中不作为,法院判决公安分局败诉,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