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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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法律责任(4)

【专家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l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被征收人在凌晨两点被人强行带走并且房屋被人用铲车强行拆除,不仅房屋被夷为平地,室内财产也被一并毁坏,给被征收人造成了财产上的严重损失,行为极其恶劣,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虽然非法拘禁行为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非法拘禁具有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中,某市和平区光荣街的6名住户在凌晨2点被强行带走,4点30分左右才被释放回来,强行带走该6名住户的行为人的行为,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一次剥夺了6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十四纬路所属的光荣东社区的办公室、老年活动室、临街的一间理发店和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副食商店被夷为平地,邻近的一家售货亭被砸倾斜。此行为故意毁坏了光荣东社区居民和l临街理发店、食品店的财产所有人的财物,损失严重而且行为极其恶劣,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其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

综上所述,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居民的财产损失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条指引】

《刑法》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3l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3.因被征收人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房屋征收是政府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城市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征收人、被征收人利益,还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而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有的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不理解,或者对于补偿不满意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那么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尽管对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并不能因此不支付、少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仍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等。

【典型案例】

因某市火车站西广场进行拆迁改造,被告人杜某等人拒不搬迁,某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杜某居住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于2009年12月7日向杜某下达了强制拆迁通知书。2009年12月23日9时30分许,当拆迁人员到达被告人杜某所在的某市二七区刘楼街52号楼4l号房屋时,杜某为阻止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拆迁,拒不离开现场,并将事先准备的装在啤酒瓶里的汽油点燃,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消防队员夏×、董×及工作人员赵××烧伤,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夏×额部、董×左下颌部烧伤,该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赵××烧伤面积达11%,该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因被告人杜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15,947.68元、护理费1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0元、营养费4860元、交通费400元等共计137,347.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1)被告人杜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被告人杜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医疗费115,947.68元、护理费1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0元、营养费4860元、交通费400元等共计137,347.68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某市政府工作人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下,不可以作为拆除房屋的执行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人民法院才是执行强制拆除的主体,案件中的某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是无权进行强制拆迁的,强制拆迁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妨害公务罪是合理的。根据《刑法》第277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杜某在赵×、夏×、董×依法执行职务时,用点燃汽油瓶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三人烧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条指引】

《刑法》

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32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