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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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土地征收与征用(1)

1、农民可以拒绝征地要求吗?

【宣讲要点】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只要该项目经法定程序审批,并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就是合法的。换言之,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被国家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自觉履行,交回土地。

【典型案例】

村民林某承包了该村12亩荒地,种植各种花木,承包期为10年,截止2016年10月1日。2012年4月,该村村委会通知林某,承包合同解除,村委会向其赔偿5000元损失,林某退还12亩土地。此时林某的花木生长旺盛,市场销路也很好,年盈利可达10万元,林某拒绝退还土地。村委会告诉林某该片土地是经县政府批准,某娱乐中心在此发展花木乐园的,林某若不服从要求,则违反了国家法律。林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县政府侵权。法院认为县政府超越权限批准某娱乐中心占用12亩土地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行为,并依法判决林某胜诉,林某有权拒绝征地要求。

【专家评析】

土地征收又称为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有的行为。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相应地作了修改,该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宪法》、《土地管理法》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确立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土地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征收是国家从农民集体那里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归还给农民集体。换言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一个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一个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二者在具体实施时有根本的区别。确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行,法律规定有权决定征收的政府机关,可以从容地履行法律规定程序,制作发布书面征收命令,并由征收执行人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该书面征收命令。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未收到书面征收命令并查验无误之前,有权拒绝该征收行为。被征收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对征收有异议时,有权诉请当地法院裁判,在裁判作出之前,该征收命令暂停生效。这是由征收属于和平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

但土地征用制度则不同,一旦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被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例如在救灾、抢险现场负责组织指挥的任何人,无论其地位和级别,均可实施征用行为,如开闸泄洪。这时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此,虽然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法定条件却只有一个,即国家依法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而与土地征收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合法性、予以补偿这三项法定条件是完全不同的。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1)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土地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农民权益保护的关系,土地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3)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征用在土地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方造成损失。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一)基本农田(不收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国务院审批);(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权限:(一)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35公顷以下;(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三)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经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土地的程序。国家征收土地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组织征地报批的材料。(2)审查报批。征地方案拟订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收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一步核实,制订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方面的具体方案。(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生效后,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土地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国家代表全民的利益,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凡是根据征收土地程序,经过有权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单位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阻挠。因此,农民不能拒绝征地要求,但征收土地须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本案中,林某之所以可以拒绝征地要求主要基于两点:一、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本案中征地的用途是某娱乐中心用以发展花木乐园,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二、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县政府批地属越权行为,应归于无效。因此,林某的请求是合理的,应予支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村委会能够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吗?

【宣讲要点】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单位再通过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典型案例】

2006年3月22日,某村村委会与该县某公司签订征地协议,协议中规定:该村村委会向某公司提供该村50亩的耕地,供其建造游乐园,该公司向村委会支付补偿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即向承包该片土地的孙、刘、赵等六农户提出解除承包合同,并强令其毁掉已种植的各类农作物。六农户拒绝退出土地,毁掉庄稼,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控告。县土地管理部门立即派人调查此事,并查证农民控告内容属实。县土地管理部门认定村委会与县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因违法无效,并对村委会处以5000元罚款。

【专家评析】

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另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无论是上述哪一类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都应向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本案中,某公司的建设用地实际上涉及的是集体所有的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