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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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土地承包(3)

7、土地承包是否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宣讲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方能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有五个法定步骤: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典型案例】

吴某是某乡丁村村委会主任。新的一轮土地承包工作开始了,村民们围绕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七嘴八舌的议论,但始终没有就如何开始土地承包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吴某召集丁村村委会委员全体会议,决定将全村土地按人头划分,由村民们抽签决定承包的地段。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全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一个比较完善的程序才能顺利开展土地承包工作。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之所以强调承包小组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反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可以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二是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的事项,这些需要由工作小组来进行。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这一阶段在承包工作中至关重要,因为承包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完全体现。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等基础上拟订承包方案。拟订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承包方案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照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拟订的承包方案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承包工作小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此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确定承包方案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实质上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这一阶段直接关系到承包方案的内容能否落到实处。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将承包方案的内容落实。

(五)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阶段。这一阶段,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照公开组织实施的承包方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在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发包方不得拒绝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不得通过合同限制承包方的权利或增加承包方的费用负担。在实践中,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拟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听取承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充分反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6)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土地承包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方能有效。吴某召集丁村村委会委员全体会议,决定将全村土地按人头划分,由村民们抽签决定承包地段的方式是错误和草率的,应当改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8、村委会能否随意改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宣讲要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履行特定手续。

【典型案例】

某乡丁村内有A、B两个生产队。由于B生产队人口增多,村委会决定,将A生产队靠近B生产队的一块由A生产队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转交给B生产队所有并发包,A生产队队员不服,认为村委会无权这样做,遂向乡政府反映情况。

【专家评析】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较多,有的地方一个村的地理面积较大,因此可能会在一个村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如生产队或村民小组,也就可能出现村内的土地属于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所有的情况。但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公有制结构,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轻易变动的。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只是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力。改变土地所有权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并履行特定手续。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特别强调在发包土地的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本案中,丁村村委会无权将A生产队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转交给B生产队所有,乡政府应责令其改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9、发包方能否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宣讲要点】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有权制止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无权干预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从事何种类型的农业生产。

【典型案例】

冯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他今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种植蔬菜,主要是白菜。但是村委会在调查市场行情后,认为种植番茄销路会更好,于是村委会号召村里农民种植番茄。冯某不愿意种植番茄,村委会派人反复做工作,冯某还是不愿意。村委会主任张某认为,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可以决定承包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遂强令冯某种植番茄,并指出如果冯某不按照村里的统一安排种植番茄,村委会将收回冯某的承包地。冯某不服。

【专家评析】

当承包人承包土地后,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承包方来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因此,承包方必须将所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依此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法律的规定。当承包方在土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时,发包方有权制止。但是承包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范围内自行选择从事何种农业生产。对于这一点,发包方无权干预。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监督权并不是干预承包方的经营的权利。

本案中,村委会无权要求冯某种植番茄或者其他任何农产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林地的承包期限和普通耕地的承包期限一样吗?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典型案例】

方某是某乡乙村的农民。在新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方某想承包一片林地,遂引进了一批新的树种。但听邻居说林地的承包期和耕地承包期都是30年,由于这些树种的投资大,生长周期长,效益回收慢,方某十分担心承包期满收不回成本,或者达不到预期效益。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